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近年来,市民政局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的要求,对市级社会组织开展了抽查审计工作,通过抽查审计,发现市级社会组织在财务管理上还存在不足。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更好地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市民政局向市级社会组织提出了要求且结合我市市级社会组织近年来抽查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实际问题制定了《天津市市级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用以指导社会组织进一步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二、《通知》提出的要求
《通知》中提出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自身的财务行为,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
社会组织必须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财政、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抽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社会组织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以附件的形式下发《天津市市级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试行)》,要求市级社会组织遵照执行。
三、《有关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
《有关规定(试行)》包括总则、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收入管理、费用管理、净资产管理、财务报告、发票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财务监督和附则共十一部分。市民政局结合我市市级社会组织近年来抽查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实际问题,梳理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的要求,提出了规范的做法,用以指导市级社会组织进一步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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