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民生资讯网!
  • 当前所在:首页 > 民生关注

    十大案件之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让依法带娃成为家长必修课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2-05

      

      2023年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评选结果揭晓。综合网民投票结果,经专家委员会评选,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入选十大案件。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标志着家庭教育从传统的“家事”上升到新时代的“国事”,父母们开启了“依法带娃”的时代。2022年1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生效后的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令。

      

      原告胡某:从离婚之后从头到尾都是我在抚养,她只是每个星期天接她过去玩一下,过去玩又不做作业。

      被告陈某:小孩有个三病两痛还有学校这边,都是一直跟我联系的,我为什么没有尽到对孩子的义务,他不给我进门,他把我赶出来了,我要把孩子接过来他也不肯。

      法庭上的原被告曾经是一对夫妻。2020年8月,原告胡某和被告陈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被告,也就是孩子的母亲陈某抚养。后来被告陈某再婚,带着孩子搬离原住所,因陈某事务繁多,在刚搬出来的两三个星期内没有将女儿送去上学。基于这个原因,原告胡某开始为小孩找全托和保姆。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法官彭星:从2020年12月10日之后,原告以找全托,请保姆单独照护的方式抚养小孩时,被告作为母亲只是周末过去接孩子,可见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应尽的抚养义务。

      2021年10月,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自己。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法官彭星:综合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后开庭前抚养小孩的现实情况与表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都对小孩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多有忽视,鉴于小孩表达出更愿意和其母亲即本案被告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也考虑到被告有表达出将小孩转学,以便照顾的主观意愿,结合原被告离婚协议书中小孩由被告抚养的约定,本院认为还应该再给予小孩的母亲一次自我纠错,向上向善及积极履行起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机会。

      同时,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对法定监护人陈某的失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对失职监护人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裁定要求陈某多关注被监护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老师至少每周联系一次;并要求陈某与被监护人同住,由自己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被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不得让被监护人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如陈某违反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法官彭星:这是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令》,希望你能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被告陈某:加强她的学习,自己之前做得不好的就纠错,尽量地弥补小孩心理的创伤,让小孩健康成长。

      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的发出,是依法约束和惩戒家庭教育中“养而不教、监而不管”行为的有力司法手段,也给父母们“依法带娃”上了一堂法治公开课,让家庭教育更好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专家案评团认为:

      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

      推动了新时代法治进程

      让依法带娃成为家长必修课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07/2023-01/30/content_1262806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资讯网 ms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20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