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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桌酒后出事故酒友要担责吗?这些涉酒问题莫大意!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2-05

      每逢喜庆之时,大多数人都喜欢与亲朋好友把酒言欢共庆佳节。然而有人饮酒后,却驾车上路不仅面临处罚甚至酿成惨剧。聚会饮酒后开车意外伤亡,共同参与饭局的人要担责吗?醉驾出车祸是否会被保险公司追偿?对此,法治时报记者采访律师就相关内容进行说法。

      

      

      海口一男子酒驾发生意外死亡

      共同用餐人被追责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案例显示,一男子应好友邀约赴海口某饭店聚餐,饮酒后独自驾车离开发生意外不幸离世。事发当晚,该男子聚餐饮酒后驾车上路,途径海口某路段时,撞上一辆停放在第一车行道内的大客车。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酒后驾驶小轿车,未确保安全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被撞上的大客车属于违规停车,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死者的家属认为死者的意外去世与当晚参与饭局的人脱不了干系,遂将一起吃饭的其他7人起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悲剧发生后,当晚参与饭局的其他7人,每人自愿向死者家属给付3000元抚慰金,合计2.1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这7人对死者家属在事故中所承担的损失的10%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这7人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以及采取合理有效的劝阻措施,以放任的态度让处于醉酒状态的死者从事驾驶车辆的危险活动,在主观上存有疏忽大意之过失,具有一定过错,与死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饭局组织者,对参加聚餐的人员应当有注意及照顾义务;而其中唯一未喝酒的人,还曾承诺要驾车送死者回家,故该2人相较于其他5人所承担注意义务大一些。鉴于这7人每人已经向死者家属支付了部分赔偿金,该部分应从需要承担的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饭局组织者、未饮酒者各自向死者家属赔偿6200元;其余5人各自赔偿2520元。然而,死者家属并不满意一审判决7人所承担的责任及赔偿的金额,遂上诉至海口中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中,死者家属未提交新证据。参与饭局的7人则找到了当晚饭店的服务员,为他们出庭做证。

      该服务员表示,饭局散了之后,他们有口头劝死者不要开车,但死者仍执意开车。二审法院认为,该证人与双方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较为客观,法院采信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死者提前离开饭店时,这7人对其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了口头提醒和劝阻。

      二审法院认为,此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这7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比例;他们已支付的2.1万元是否应从此案赔偿款中扣除。

      法院认为,此案中,这7人参与聚餐饮酒行为本身并不存在过错,也没有证据证实聚餐期间他们对死者有劝酒行为,但死者先行离开时,他们明知死者处于酒后状态,也明知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但却仅在口头上对其驾车行为进行了提醒、劝阻,在死者拒绝的情况下,未进一步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故应认定这7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

      死亡的直接原因系死者自身未尽到安全谨慎注意义务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所致,饮酒并非交通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一审法院认定这7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事后,他们7人基于共饮者的身份,在尚无要求其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向死者家属自愿支付了2.1万元,他们并未明确表明该款的性质。责任确定后,他们主张从应承担的赔偿款项中扣除,合理合法,亦符合公平原则,死者家属关于该款不应扣除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一起聚餐饮酒,酒友有照顾义务

      聚餐饮酒后开车意外伤亡,一起饮酒的人要担责吗?

      江苏彭隆(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士伟表示,醉酒后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酒精中毒等意外伤亡的,由于共同饮酒者实施饮酒行为在先,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根据现有案例分析,一起吃饭但没有喝酒的人员,亦应对饮酒较多者有照顾义务以确保其人身安全,否则也面临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风险。

      王士伟提醒,春节将至,亲朋好友难免会聚餐饮酒,饭局中饮酒要适量,不要有劝酒、灌酒等行为。饭局结束后对饮酒者要驾车、游泳、剧烈运动等行为要加以劝阻,对醉酒者要将其安全送达住处交其家人照顾或联系醉酒者家人将其接回家。

      无证醉驾出事故获刑

      还被保险公司追偿6万多元

      海南一男子因醉酒且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他方车辆损坏而触犯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刑后,该男子在某监狱服刑时,又被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来,承保事故车辆保险责任的海南某财产保险公司向事故被损坏车辆车主赔偿6.27万元损失后,取得了保险代偿请求权,遂向辖区法院诉求该男子赔偿保险赔偿款损失6.27万元。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由该男子分三批次、分三年赔偿保险公司6.27万元的调解协议。

      律师说法:

      醉驾导致事故或被保险公司追偿

      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违规驾驶员还将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王士伟表示,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额范围内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车辆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作出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保险公司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

      王士伟提醒,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驾不管行为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1至6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一律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还可能受到纪律或者政务处分。(陈超超)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57/2023-01/31/content_126283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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