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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电影院外的“风波”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2-05

      “幽灵场”、偷票房、抄袭、盗录……解读电影院外的“风波”

      □记者 余晶

      春节档热闹落幕,7部大片同台竞技,创下67.58亿元的佳绩。然而,片红是非多,电影院外却风波不断。

      7部电影主创发布联合声明,呼吁观众走进影院观影,抵制盗录、盗摄。而春节档冠军《满江红》深陷“幽灵场”、偷票房、抄袭等争议......

      1月28日,《满江红》片方称正式对4名微博大v提起诉讼,称“部分用户通过网络平台捏造有关电影《满江红》的不实信息并大量传播,严重危害了影片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屡屡出现“幽灵场”、偷票房等问题,危害了电影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期热点普法邀请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陆薇聊聊电影院外的“风波”争议问题。

      一、“幽灵场”

      名词解释:所谓的电影“幽灵场”指午夜时分院线排出场次,而且场场爆满,为的就是冲高票房。幽灵场也叫“半包场”,片方和发行方把好的位置买下来,造成场场火爆、上座率高的错觉。

      现象:

      有网友晒出一张截图:1月23日某影城,电影《满江红》23:59的票售罄。网友称:“半夜突然出现个卖得个干干净净的‘特殊场次’。怎么说呢?不合理性非常明显,连掩饰也不想掩饰的气息扑面而来。”

      问题 “幽灵场”违规违法吗?

      律师解答

      陆薇:首先,“幽灵场”从本质上说就是一种票房造假行为,通过向票房注水造成该片火爆的假象。对于此现象与行为,国家电影局早在2014年7月就发布了“关于转发《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在“电影院售票管理”这部分中明确规定:“电影院在票务软件中编排的放映计划必须与实际放映相一致,所有实际放映的场次必须如实地在票务软件中编排或登记相应的放映计划。”这意味着,对于体现在排片表中的场次,必须真实放映,并且实际放映的场次,亦必须在票务软件中进行登记。因此“幽灵场”明显是属于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若查证属实应当受到主管部门的监管与处罚。

      其次,随着我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的颁布与实施,从法律层面上对于“幽灵场”这一票房造假行为进行制约与明令禁止。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最后,对于消费者而言,面对的不仅是被造假的票房,也是被操纵的口碑,因此该行为涉嫌对消费者的欺诈。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因此违反这一条款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而对于其他电影从业者而言该行为亦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总之,“幽灵场”扰乱了电影市场的正常秩序,而只有具备好的市场环境,我国的电影产业才能够欣欣向荣蓬勃发展。

      二、偷票房

      名词解释:偷票房,是指影院为了谋取更大利益,私自出售不与片方进行收益分成的电影票,全部的票款归影院所有,这部分本应在市场中的票款,就这样无声无息地进了影院的口袋。一位电影博主指出,但凡影院上报的票房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且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分账影片市场监察工作细则》《电影发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文件等,都属于偷票房行为。

      现象:

      春节档期间,网络上不乏关于“偷票房”的争议。许多网友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自己拿到的线下手写票。有网友称,他去看《流浪地球2》,买了票被退了,而工作人员写了一张票,让他自己找个空座位。有的人连续看两部电影,在同一个影院,同一个位置,其中一部是正常出票,另一部电影是手写票。

      问题① “手写票”是否有偷票房的嫌疑?谁该为偷票房负责?

      律师解答

      陆薇:偷票房亦属于“电影圈潜规则”的乱象之一,因手写票不计入票务系统,所以这就让院线或影院用这种方式钻了空子,让每张空白票的票款不计入总票房,从而进入了院线或影院的口袋。

      关于“手写票”,国家电影局发布的“关于转发《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规定:“电影院售出的电影票必须是通过备案许可的票务软件打印的电脑票,符合现行技术标准,标明电影院名称、影片片名、放映时间、票价、影厅名称、座位号及影票信息二维码等必要信息。”并且“除了票务软件故障无法出票的情况外,观众进场观影时,必须持经票务软件记录并打印(含符合现行技术标准并通过检测合格的自助取票机打印)的电影票入场。”因此,除非影院的票务软件崩溃或设备确实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否则是不允许出售或使用“手写票”的。而系统或设备后续恢复后,影院也应当将故障期间的票房收入正常上报录入。所以,无故销售和使用“手写票”明显具备偷票房的嫌疑。

      问题② 偷票房可能引发哪些法律后果?如何防止偷票房等行为?

      律师解答

      陆薇: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在热门影片上映的时候部分影院面对超高的票房,确实会冒着风险截留票款。但凡影院上报的票房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且行为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分账影片市场监察工作细则》《电影发行通知》等法律法规的都属于偷票房行为,严重的还涉嫌偷税漏税,亦将受到税务部门的稽查。

      近年来,我国电影主管部门对偷票房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对于查证属实瞒报漏报票房的影院采取停业整顿、罚款、内部通报警示、重新核发其放映许可证等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

      为了防止偷票房的行为,目前从国家机构到行业、平台等多方联合进行整治,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其中除了票务系统的大数据监管、现场观测观影人数、第三方购票平台比对、设立影院黑名单等手段之外,还建立了统一的全国社会监督平台,设立网上举报中心、开通社会监督电话、邮箱,并鼓励观众如果发现影院有违规操作或者瞒报票房的行为或嫌疑的,积极在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网站上举报,还能获得举报奖励。

      三、盗录、盗摄

      名词解释:影院盗摄,一般是指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屏摄、盗录的行为。

      现象:目前在一些网盘上,已经可以搜索到《满江红》《流浪地球2》的“枪版”。这些盗版电影,多为个人在电影院中利用设备盗摄,画质低劣,因角度问题还会有画面畸变,观看体验极差。

      问题①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盗录、盗摄?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律师解答

      陆薇:盗录、盗摄,指在电影院对正在播放电影的屏幕进行摄影摄像,包括屏摄、录音、录像等行为,该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其中尤其是职业盗录,是指在无版权的情况下,在观影时用预先准备好的摄像设备,将荧幕上完整的影片录制后,再上传到一些平台,作为盗版影片即俗称的“枪版”供人观看。此行为明显属于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的相关法条。若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并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为了打击盗版,保护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因此,作为普通的电影观众,也应当了解到即使不是全程录音录像,即使拍摄影片的照片不是用于营利的目的,仍然要小心是否违反与影院的合同义务,例如影院明确规定不许摄影的,观众仍然拍摄就构成违约;或是观众的拍摄行为构成对于电影公司的侵权。因为电影作品的单独某一帧画面,普遍视作电影公司的摄影作品进行保护。而拍摄单张照片并未用于商业目的使用也并未以商业为目的进行传播的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否则亦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了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问题② 观看“枪版”影片,涉嫌违规违法吗?

      律师解答

      陆薇:盗版是未经版权人或版权受让人许可擅自复制和发行的一种侵权行为。“枪版”影片本身就是通过侵害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所获得的“产品”,那么显而易见,观看“枪版”影片亦是对著作权的一种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普通公众观看盗版电影、在微信里传播盗版电影链接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民事侵权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可能会被电影权利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四、抄袭

      名词解释: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包括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

      现象:《满江红》影片热映期间,一部分网友晒出证据,证明电影《满江红》抄袭了《龙门镖局》的情节和台词。《满江红》片方通过微博回应网传“涉嫌抄袭说”,表示“抄袭之谈,实属无稽!故事虽为虚构,主创团队从未泯灭赤诚之心”等。

      问题① 如何定义抄袭?

      律师解答

      陆薇:影视中的抄袭行为属于严重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之一,从我国的司法审判实务中看,对于抄袭的定义是: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从司法层面上说,抄袭并非仅仅从主题、创意、情感等思想内容层面来判定,而是更多要从形式表达上看,例如台词、剧本、分镜等大量一致的,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抄袭。若只是部分的表现手法相似的可能是一种影视剧之间的“借鉴”或“致敬”。而借鉴和致敬的引用一般要遵循适当性原则,并且被引用部分不得成为新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超出适当性原则的、未经原权利人的许可的,应当被认定为抄袭,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问题② 抄袭可能引发什么法律后果?

      律师解答

      陆薇: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保护原创、尊重版权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若某影视作品被司法认定为抄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的有关规定,抄袭者作为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若作品抄袭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等。除了法律责任之外抄袭者往往还会受到行业内联合抵制,因为每一部影视作品都是集体劳动的成果,抄袭对于原创作品创作者的打击是很大的,也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其后果不可谓不严重。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203/264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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