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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职公司要交押金吗?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2-05

      温女士:我最近打算入职一家小公司,公司老板说为避免员工突然辞职导致交接工作不顺畅,提出要支付5000元押金和辞职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的要求,请问合理吗?

      【解答】

      袁其锋(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温女士,您好!公司要求支付押金和提前3个月通知辞职的行为已经违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已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您提出辞职后公司即可安排人手与您对接工作,不存在需提前3个月通知才可离职的情况,更不得以此为由要求支付押金。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一定要远离这种借自身强势地位对求职者提出不合法不合理要求的用人单位。

      □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蓝洁 整理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201/26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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