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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赌气拒付孩子抚养费?法官:探望岂能成交易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2-11

      (魏明东 余艳慧)夫妻离婚后,一方不让探视孩子,另外一方就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吗?2月6日,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女子速裁团队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探视未成引发的抚养费纠纷案,一起来看看。

      2020年6月1日,蔡某与韩某协议离婚,约定由蔡某抚养两个女儿,韩某每月支付1600元抚养费至两个女儿年满18周岁止,韩某享有探视权。但韩某仅在支付3个月抚养费后便再未支付。2023年1月,蔡某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韩某诉至法院,要求韩某一次性支付欠付的抚养费40000元。但韩某表示,其未支付抚养费是因为离婚后,蔡某未配合其行使探视权,双方因为孩子探视问题多次引发纠纷甚至报警,其一气之下才未再支付抚养费。

      “不能探望孩子不能成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虽然双方离婚,但是与孩子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会改变的,法为上、礼为先、和为贵……”在调解中,女子速裁团队法官针对矛盾焦点,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告示探视权和抚养费不能混为一谈,协助探视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义务,给付抚养费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义务,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不能相互制约或冲抵。

      最终,通过法官的温情释法、巧言相劝,蔡某与韩某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双方就抚养费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时就探视权如何履行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说法:

      探视权,又称探望权、会面交往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共同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只能通过支付抚养费和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方式,对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等予以关注,弥补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亲情交流。事实上,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权和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共同构成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亲权的主要内容。

      探视权的形成与消失不以抚养义务是否履行为前提;支付抚养费与探视权的行使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抵消,更不能互为前提。考虑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双方可以对探视权的行使进行约定、协商解决。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209/26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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