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如今已成社会共识。然而,在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苏某酒后并没有开车,却仍旧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一起来看看吧。
2022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与被告人苏某在餐馆内共同饮酒后,苏某准备步行回家。此时,杨某提议其车技较好,可由其驾驶苏某的车辆送苏某回家。之后,苏某在明知杨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小轿车交由杨某驾驶载其回家。驾驶途中,两人遇到执勤民警例行检查。经抽血检测,杨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6.62mg/100ml,属醉酒驾驶。
鲤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苏某明知被告人杨某饮酒后,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由杨某驾驶,并坐在车辆副驾驶位置,其对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主观上系明知,仍放任被告人杨某危险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故对二人均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作为车主,在做到自身不酒驾的同时,也应劝阻聚餐者酒后开车,更不能将自己的车辆交由饮酒后的人驾驶,切实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鲤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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