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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般买卖烟花要不得!涵江法院发布4则典型案例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2-11

      元宵节是烟花爆竹燃放高峰期,炮竹虽喜庆,但隐患也不小。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发布4则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促进社会安定稳定。

      案例一:网络商铺违法销售获刑

      2021年12月底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郭某、林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他处购进烟花爆竹,并通过拼多多、淘宝商铺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15万余元。2022年1月,公安机关将郭某、林某抓获,并扣押涉案烟花爆竹金额28万余元。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林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数额达43万余元,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二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涵江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二:知情者违法提供帮助获刑

      2021年12月底至2022年2月间,被告人卢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购进烟花爆竹销售。被告人郑某在明知卢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仍收取其装有烟花爆竹的包裹,再交由徐某通过快递站点发货运输,销售金额达14万余元。2022年2月,公安机关将卢某、郑某抓获,并查扣涉案烟花爆竹,价值1万余元。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15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郑某、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仍提供帮助,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14万余元,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三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且被告人郑某、徐某系从犯。涵江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三:合伙违法经营获刑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郑某金、郑某涵、郑某辉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购进烟花爆竹销售,销售金额达35万余元。2022年1月,李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警方扣押涉案烟花爆竹金额达5万余元。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共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数额达40万余元,情节严重,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四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且被告人郑某辉具有立功表现。涵江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郑某金、郑某涵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辉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四:违法提供寄送服务获刑

      2021年,梅某、贾某作为某速递有限公司运营站点的管理人员,在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情况下,利用其自身从业优势,为他人烟花爆竹包裹提供寄送服务,共发出烟花爆竹快递共7758单,已销售金额32万余元。2022年2月,公安机关将梅某、贾某抓获。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梅某、贾某明知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仍提供寄送服务等帮助,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32万余元,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二人系从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涵江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梅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说法:

      烟花爆竹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危险物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过程中稍有不慎,极易造成爆炸,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同时,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广大消费者要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违法违规销售、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尽量选择环保、低碳的方式来欢度佳节。在禁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以外的区域,严格在规定时间内安全燃放、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避免引发火灾等事故。(曾铮滢 徐滨)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207/26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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