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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怎样选择法治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2-11

      历史怎样选择法治

      ——读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二卷

      □黄丽云

      这段时间特别喜欢读宋史。一千多年前的宋朝,是群星璀璨的时代,朱熹、欧阳修、王安石、苏东坡等等,都是我们耳熟能详的文化巨人,也都是读书人。以前真正的读书人,都是终身学习者。他们的法律修养也往往被作为帝制时代的典范而赞誉有加。有关他们的法治故事,我们可以打开这本《中国法学史》(第二卷)。

      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转折期,宋代法律活动在中国封建法制发展史上具有独特的魅力和地位。作者经过细致地稽考钩沉、爬梳整理、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将这些重要的制度再现出来,恢复其本来面目。我是看得连连感叹:这真是一个了不得的书籍,架构恢宏,又不失于严密细致。作者以立法、法学教育、法学活动等为中心,分别讨论了宋代的法学世界观、律学发展、判例法研究、法医学发展、重要著作以及主要法学人物的思想,为我们学习研究相关问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线索。

      作者在书中介绍了宋代法学作品《宋刑统》《洗冤集录》等13部书,包拯、欧阳修、苏洵、王安石等52位宋代法学家。这不是一个人的世界,而是无数人的世界。这是读到这本书的一个“好”。我们看了太多帝王将相一个人的世界,难得读到一本讲“无数人”的书。

      我们先来看看欧阳修的成就,他在政治、历史、文字、金石学等领域都几乎做到顶尖水平,他是历史学家、文物研究者、伦理学者、鉴赏家、艺术评论家、哲学家、诗人等百科全书式的人物,并且对法律也很有研究。他提出颁布诏令必须慎重、法律必须稳定、赏罚必须与功罪一致等思想。他还发现了“三苏”(苏洵、苏轼、苏辙)的才华。他说:“读轼书,不觉汗出。快哉快哉!老夫当避路,放他出一头地也!”

      关于苏轼,他有“读书万卷不读律”的名句,其实这是一个误会。在紧接此句之后,还有“致君尧舜知无术”这一句。苏轼对法律也发表了不少深刻的见解,他认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在于教化和礼治。在礼和法的关系上,虽然他主张“礼者本也,法者末也”,也不否认法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认为“立法”和“任人”是治理国家的两柄,除了使用贤人之外,也必须有好的稳定的法。再者,他还提出了“厉法禁,自大臣始”的赏罚平等思想。

      王安石是一位著名的法律改革家,是历史上第一个提出“人言不足恤”思想的人,被列宁喻为“中国11世纪的改革家”。司马光肯定过王安石的变法政绩,也批评说:“先者后之,上者下之,右者左之,成者毁之。”苏东坡则更多从艺术上肯定王安石,写道:“罔罗六艺之遗文,断以己意;糠百家之陈迹,作新斯人。”说的是,王安石艺术上臻于圆熟,雅丽精绝,脱去流俗。据说苏东坡曾去王安石家做客,王安石从自己的二十四橱书,上中下三层,让苏东坡任取一册,不管前后,随便念上下文,他都能接上。

      王安石在立法、执法、法律教育和法律思想等方面均有建树。他提出要变更不合理的法度,主张“立善法治天下”。同时,为使制定出来的善法能够切实执行,强调依法治吏,选拔贤良人才。为了提高官吏的法律水平,他大力改革科举制度和考试制度,加强律学,发展法律教育事业。

      宋代活字印刷术的发明,为保留和传播中华悠久文化创造了条件。1981年,美国译出一部中国宋代的著作,全名《洗除错误——十三世纪的中国法医学》。该书中国版原名《洗冤集录》,美译本副题为译者所加。从远古到十三世纪,西方没有人写出法医学著作,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著作。在许多人印象中,欧洲国家的法制似乎一直比中国先进,可是,写出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的却是中国人宋慈。

      宋慈出身官宦世家,曾四度出任提刑,每次都“循行部内”、奔走于山岭水涯,“虽恶劣处所,辙迹必至”。他一生勤奋,“博闻强识,善辞令”,60岁时发愿著书《洗冤集录》,其目的是“示我同寅,使得参考互验”。“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洗冤集录》被誉为司法检验人员的“金科玉律”,对后世司法检验工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包拯是北宋时期著名的司法和监察官员,也是中国历史上最为有名的清官,其“执法严明、铁面无私,清正廉洁、刚正不阿,关心民苦、为民请命”的形象,得到民众的高度赞誉。在法律理论上,他强调国家制定法律要“于国有利,于民无害”;法律制定颁布后,必须保持其稳定,慎法守信,法存画一;国家进行赏罚时,应当“赏德罚罪,在于不滥”;治理民众时,尽可能以德治教化为主,省用刑法;强调国家治理的关键在于治吏等。

      从法治视角看,古代中国是一个法治疏漏甚至缺失的“缝隙社会”,这一社会表现为无法所及、法外难及、有法不及、及而不力四种样态。运行于社会之中的特殊主义地方性规则与普遍主义国家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张力导致了“缝隙”的产生。宋代士大夫在法律活动中融入“人文精神”与“德性原则”,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治中的“缝隙”,使宋代法律发展呈现出近世化趋势,其法律文明具有鲜明的特色:法制目标上强调“立善法”与国家兴衰的辩证统一;制度内容上体现出创新性与传承性的辩证统一;推崇礼法并用,刑事法与职官法发达;坚持人本思想,严格审慎的法律适用,对宋朝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这是本书读来的另一个“好”。

      中华法文化内涵丰富,价值极高,泽被四邻,不仅是国之瑰宝,更是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在研究当代法治问题须深入深厚的法律文化之中,在历史与现实的交织处探究前人法律思想、法制建设、司法实践中的闪光点,可服务现实,裨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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