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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昔日情侣因32万大额赠与对簿公堂,听法院怎么说?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2-17

      热恋期间,男女双方经常会互发红包和转账表达情意,如果感情生变,情侣之间的大额转账,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

      2月14日,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曾经是情侣的男女双方因32万余元的大额赠与对簿公堂。

      恋爱中转账32万余元

      2021年4月1日,22岁的小杰与19岁的小美在一次“狼人杀”游戏中相识,当月18日,双方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美以购买生日礼物、要交房租等为由,要求小杰为其办理亲情卡、亲属卡,并给其大额红包和转账。小杰通过微信、支付宝、亲情卡、亲属卡共赠与小美32万余元。

      其中,双方在确立恋爱关系后,除了小美在亲属卡上的交易外,小杰大额转账金额为3万余元。2021年6月17日,小美第一次向小杰提出分手,小杰为挽回小美,陆续向小美转账含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共计22万余元,小美另通过亲情卡、亲属卡消费及收取微信小额红包共计3万余元。2022年1月2日,小美再次向小杰提出分手。自小美第一次提出分手到第二次之间,小杰向小美共计支付了25万余元。

      小杰认为自己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与小美进行交往,转账是以达到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要求对方返还无果后,小杰将小美告上了法庭。

      以结婚为目的的转账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小杰的赠与是否为附条件的赠与?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杰与小美相识后,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小杰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为小美办理亲情卡、亲属卡等方式,陆续给小美转账32万余元,双方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小杰与小美的交往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小杰多次表达想与小美组建家庭的愿望,亦带小美住进过其父母为其购置的婚房内。小美亦在聊天记录中表达过对婚后生活的安排。

      因此,双方在恋爱期间,应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小杰在确立恋爱关系之后的较为大额的赠与,应属于附以结婚为目的为条件的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小杰的赠与行为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与一般的赠与行为应有所区别,恋爱通常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是否能实现共同生活的目的可以视为恋爱期间赠与关系能否解除的一个条件。

      以结婚为目的的转账退还

      经查明,双方相识于2021年4月1日,直到4月18日双方才确立恋爱关系,为此,2021年4月18日之前的赠与应不属于附以结婚为条件。只是双方相识后,小杰为取悦对方,以达到小美认可继而选择其为恋爱对象所进行的赠与,此段时间的赠与款项应不予返还。

      双方在确立恋爱关系后,即自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6月16日,双方在此期间,除了小美在亲属卡上的交易外,小杰大额转账金额为3万余元,该部分大额赠与显然是为了增进双方感情,希望达到与其缔结婚姻的目的的赠与,该部分金额应予返还。其他部分小额支出,考虑到双方在恋爱期间确实存在消费行为,不纳入返还范围。

      2021年6月17日,小美第一次明确提出分手。在此之后,小杰为了挽回双方的感情,努力让自己缔结婚姻目的不至于落空,频繁向小美转款包含有特殊含义金额的红包,小美均予以收取。小美明知自己没有与小杰结婚的打算,但仍然接受小杰的馈赠。现小杰已与小美终止恋爱关系,缔结婚姻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小美应当返还赠与款项共计20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小美应返还小杰恋爱期间赠与的款项29万余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双方均服判息诉。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53/2023-02/16/content_126327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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