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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新政:警察的建立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2-18

      □沈栖

      进入20世纪,日趋没落的清朝为了改变保守形象、挽救颓危政局,于1901年1月29日发布变法谕旨,宣布参酌中西,实行新政。废除了绿营军,设立正规化、专业化的警察队伍,促进警察制度近代化,乃是清末新政的一个列项。

      警察(Police)一词最早源出于古希腊,表示“秩序”“社会和平”的意思。1829年,英国政府为了有效控制社会,并保护国民的生命财产,成立了世界上第一支专业的警察部队,开创了近代警察制度。70多年后,中国步其后尘,在清廷内阁设立巡警部。清朝第一任的巡警部尚书就是那个后来当上民国大总统的徐世昌。

      论及我国近代警政不能不提袁世凯。义和团运动之后,八国联军侵华,京畿岌岌可危,且《马关条约》规定天津不许设防驻兵。刚任直隶总督的袁世凯为保驾朝廷,以“警”代“兵”,仿照英国警政,从北洋军中挑选500名士兵进行培训,在省会保定担任警察;翌年,又招募1000人,到1907年直隶省当局已形成了一支拥有15390名训练有素的庞大的警察部队;三年后,该省的警察人数已超过了3万。光绪三十二年(1906),昭示清末新政改革方向的《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将“普设巡警”列为要项之一。随之,我国一些大城市竞相效仿。如上海,道台袁树勋于1905年废除了保甲制度后,一支拥有万人的新型警察部队开始在街上巡逻。到了1910年,上海、北京、天津、武汉、成都等城市中心相继创建起一个大致由警区(总局)、区局(署)、分驻所和派出所四级架构的警察官僚体制。

      1911年《警察讲义录》云:“警察者,国权之一种也,故行国权者,即国家机关行国权之一种者,即警察机关……(所谓警察机关者,要在国权之委任,如内务大臣,为全国警察机关。)而各省大臣,亦得以其主任事务,为警察机关。至机关在于活动。活动者,不外如所谓以主权者之手足发表主权者之意思而已。”建立近代警政,首先是旨在解决治安与自由的平衡问题。“警察之制,根于宪法。宪法所以保护人民之自由权利,而警察限制人民之自由,非依宪法所制定,则不能行,否则如俄之严酷残暴,势所必然,欲保安宁,反至扰乱。”(《警察讲义录》)很显然,建立近代警察后,国家介入其国民日常生活的能力有所提升,责任有所增强。

      清政府将警政作为一种防范排外事件的手段,这一改革会让缔约国放弃其法律、外交和商业特权。鉴于日本创建了警政,并仿照欧洲制定了相关法律,减弱了不平等条约的控制,1911年,民政部尚书善耆断言:“我国警察现在提前筹办,所有租界警察权限自应交还中国,选派深明警律各高等警察队自行管理,担负保护之责,以谋公益而挽主权……无论租界内外,得享一律保护之权利,为预备地方自治之起点,以为收回治外法权之先声云。”1901年《辛丑条约》第10款:“以各省督抚、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于所属境内,均有保平安之责。”西方人普遍支持在中国建立近代警政,基于这一考量:近代警政可以增进社会稳定,保护外国人在华的生命财产。正如韩延龙在《中国近代警察史》一书中所言:“清廷办理警政是在东西列强的压力下,为保护帝国主义的在华利益被迫实行的。”

      值得一提的是,清廷颁布的新政谕旨,明确命令设立警察学堂以训练这支部队,提升其政治素养和执法能力。恰如史学家王家俭所说:“近代的警察与传统的捕役最大的不同,即在前者比后者受有良好的训练与教育。清末试办警察之初,即对警察学堂的设立予以很大的重视……此种以学堂为基础的警政方针,实可谓相当的正确。”(《清末民初我国警察制度》)

      清末将警政列入新政,似中外研究者一向赞誉的举措。但也有异议,如被誉为“近代科学报国的先驱者”杜亚泉。他认为:中国的警察制度,徒从形式“摹拟他国,似未适合于我国之情势”;西方城市人口多,“故有市街警察之制”,而中国“一二大都会繁盛之区,固可仿而行之;乃各府县之城治市集,亦复于数十武之内,植立武装之巡士;甚至乡村之间,亦间有之,……终日植立而无所事事”。警政“其费甚繁,其益殊少”,应从“适于用”角度改革之,“则全国之内,所节必多”。倘若从“虑及官多生事之害”“感其事之无益,觉其费之可省”的视角分析,杜亚泉的异议似并非以“反对警政”而一言蔽之。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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