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一年多期间,马某某向女朋友卢某多次转账,共计9万元,后来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但在分手大半年后,马某某却找上门来,要求卢某退还9万“彩礼”。这笔钱款是否属于彩礼?恋爱期间的转账该如何认定?近日,都江堰市法院经审理,判决女方向男方返还3.1万元。
2019年5月,马某某与卢某相识恋爱,后因性格不合双方于2020年10月分手。恋爱期间,马某某共给付卢某9万元。分手后,马某某要求卢某退还这笔钱,但卢某断然拒绝。后来双方多次协商, 卢某只愿意退还部分。马某某认为,双方没有结婚,卢某应该退还全部“彩礼”,于是将女方告到了法院。
案件审理中,卢某称,双方恋爱期间已经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经济开支是共同支出。马某某主张9万元是彩礼,但事实上,马某某是以多次转账的方式给了卢某6.2万元,明显不属于彩礼。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马某某也未提出退还彩礼或其他要求。
都江堰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案涉款项是否属于彩礼。彩礼作为一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另一方给付的金钱或财物,按照我国传统习俗,多为一次性支付或有特殊含义的数额,给付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表现。综合本案现有证据,马某某与卢某同居生活期间,马某某陆续给付卢某的钱款,其支付方式与传统彩礼的给付存在明显不同,故认为上述转款的性质并非彩礼。
本案中,马某某陈述在2019年8月14日分6次取现3000元,累计1.8万元给付了卢某,但其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是交给了卢某,且卢某不认可,法院不予确认。马某某陈述给卢某父母现金1万元,在庭前调解时,卢某认可该事实,马某某表示放弃该款的主张,法院予以尊重。
那么,剩余的6.2 万元卢某是否应当返还?都江堰市法院认为,卢某辩解该款是马某某对其的赠与,但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考虑到马某某与卢某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均有付出,财产互有混同,且在庭前调解中,卢某同意返还一半,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卢某向原告马某某返还3.1万元。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赵诗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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