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83岁)丧偶多年,育有三女一子,现独自租房居住,因身患多种疾病行动不便,但部分子女却未尽赡养义务,于是蒋某某将四名子女诉至法院。近日,乐至县法院审理了该案件,判决所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
庭审中,长女龚某某出具四子女多年前共同签订的“俸养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除儿子龚某外,其余三人每年给付老人生活费800元,直至父亲去世为止;父亲去世后,母亲蒋某某由龚某一人负责赡养。因此,龚某某等认为,依据俸养协议,应继续由龚某赡养母亲。
经审理,该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原告已年满80周岁,年老体弱多病,行动不便,其有权要求四被告履行赡养义务。被告间所签订的“俸养协议”,免除了部分被告的赡养义务,违反公平原则,且可能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比如若被告龚某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减弱或丧失赡养能力,无形中给原告的生活带来风险。故对被告龚某某提出的原“俸养协议”继续有效的主张,不予采信。
法院依法判决四名被告依次轮流赡养原告蒋某某,每人3个月;蒋某某以后住院就医的医疗费,所欠他人的房租、水电费用由四被告平均负担。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对农村“养儿防老”“俸养协议”等传统习俗的纠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签订所谓的“俸养协议”“分家协议”而免除。
(陈小龙 吴杰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吴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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