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女方发生宫外孕导致输卵管被切除,后女方将男方诉至法院,认为男方作为责任方,应当承担女方各项损失,对于这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法院会如何判决?
2019年1月,杨某(女)与江某(男)建立恋爱关系。感情迅速升温后,双方于2019年4月开始同居生活;2019年11月15日,双方发生矛盾,江某向杨某提出分手;2019年11月18日,江某向杨某转账19万元,后经南部县法院认定,该笔费用系江某支付给杨某的“分手费”。双方分手后不到一个月,杨某因月经异常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宫外孕,需进行“宫外孕输卵管切除术”,女方查出宫外孕后,双方和好。2020年1月28日,江某再次向杨某提出分手。
分手后,杨某认为自己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导致抑郁,江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双方协商无果后,杨某将江某诉至邛崃市法院。对于自己的身体产生的损伤,杨某认为江某应当承担70%的责任,故要求江某赔偿各项损失14.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与江某双方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江某主观没有过错。即使江某向杨某提出分手会给杨某造成精神伤害,但本着恋爱、婚姻自由的原则,江某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已有生效判决对江某向杨某转账的19万元性质做出了“分手费”的认定,杨某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补偿。最终,邛崃市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和江某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行为,因未采取避孕措施导致杨某宫外孕,并进行“宫外孕输卵管切除术”。对于宫外孕的发生,杨某与江某均不存在法律上的错误,本案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以杨某要求江某与其共同承担损失于法无据。最终,法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曾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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