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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和审查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来源: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3-02-18

      

      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 粤价费(1)字[1994]106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有关规定,重新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和核定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安装等许可证的审查发证收费标准,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局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收据。

      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省物价局等粤价重字[1985]155号文和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文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2.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安装等许可证审查发证收费标准

      

      附件一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锅炉、压力容器各检验项目,检验单位均须按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程、规则、规范、标准进行,保证检验质量,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二、本标准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均为宏观检验,不包括测厚、测硬度、无损探伤、金相检验和安全附件的检验等。

      三、本标准的收费均不包括检验工作前后所需的现场清理、设备清洗置换、焊缝除锈打磨、脚手架的搭拆以及耐压气密试验所需介质和水电等费用。

      四、本标准中产品制造监检、图纸审批费用由制单位缴纳;安装、修理、改造质量监检费用由承担单位缴纳;锅炉房图纸、压力容器安装工艺图纸审查费由设计单位缴纳;定期检验各项费用由使用单位缴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检验费,由用户向检验单位缴纳。检验单位委托第三方检验的收费,若超过本标准的,超过部分由检验单位支付。

      五、检验人员的差旅费,由受检单位负担。如检验单位出车,按当地标准计收车费。

      六、检验人员到现场,由于受检单位原因不能开展检验的,其误工费由双方协商定,并由受检单位负担。

      七、若有未列入本收费标准的项目收费,由检验和受检单位协商决定。

      八、对大中小学、托儿所、幼园、福利养老院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本着少收或不收费的原则,按不高于本标准的50%收费。

      九、受检单位提供检验仪器设备的,按本标准的50%收费。

      十、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备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不得对其进行强制检验而收取检验费。

      

      附表一:

      

    蒸发量D(吨/时)项目
    内外部检验(元/台)水压试验(元/台)运行状态检验(元/台)安装质量检验(安装费%0)
    快装散装
    收费标准
    D≤180658041.5
    1<D≤290809041.5
    2<D≤41309511041.5
    4<D≤615012513541.5
    6<D≤1019616017541.5
    10<D≤2026621024541.5
    D>20266#210#245#41.5

      

    蒸发量D(吨/时)项目
    产品出厂监检(出厂价%)设计图纸审批(套)(出厂价%)进出口锅炉检验(销售价%)锅炉房图纸审查(套)(安装费%)强度计算(元/项)水处理设备检验(元/台)
    收费标准
    D≤10.8

      


    原文链接:http://drc.gd.gov.cn/ywtz/content/post_4093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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