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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恋爱期间以女方名义购车,分手后竟要求返还首付款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3-04

      恋爱期间以女方名义购车,分手后竟要求返还首付款

      法官:首付款非女方取得,诉请不予支持

      □记者 余晶 通讯员 同法宣

      分手的情侣因恋爱期间购置的豪车起了纠纷,男方要求女方归还豪车购车款,将女子告上法庭……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林先生和唐女士认识后,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热恋中的双方以唐女士的名义,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一份《机动车融资租赁合同》,通过以租代售的方式购买了一辆宝马车。双方约定:由林先生支付首付款并按月转账给唐女士支付车辆租金,车辆归林先生使用。同时,依据合同约定,在结清租金前该车所有权属融资租赁公司。

      后来,林先生和唐女士因感情破裂分手,林先生便未再支付车辆月租金,唐女士也仅支付了车辆后续5个月的租金。

      某日,林先生驾驶宝马车在莆田市某酒店居住时,唐女士通知融资租赁公司将该宝马车收回。

      林先生知道后便将唐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唐女士归还宝马车的购车款6万余元。

      对此,双方争执不下——

      林先生跟唐女士说:“购车时我们协商好以你的名义帮我购买这辆宝马车。”

      唐女士表示委屈:“当初看车的时候,你明明说如果我喜欢就把这辆车买来送给我的,所以我才同意签订《机动车融资租赁合同》。”

      林先生辩称:“我没有承诺过要将车辆赠送给你。因为我当时没有厦门的身份证和居住证,且征信存在问题,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和银行贷款手续,所以才口头委托你帮我买这辆车。”

      唐女士很生气:“你说谎,你说这辆车是要赠送给我的,买这辆车我还垫付了三四万元,后面5个月的租金也是我付的。结果买来以后我一天都没有开过,全都是你在使用!”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返还购车款诉讼请求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唐女士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机动车融资租赁合同》后,林先生支出的钱款用于案涉车辆的融资租赁,该款并非唐女士取得,而是林先生经唐女士转付给融资租赁公司和前手汽车销售者。因此,林先生要求唐女士向其返还购车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林先生与唐女士之间是否曾口头达成以唐女士的名义代林先生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机动车融资租赁合同》的协议。

      林先生主张的口头协议,其实质是委托合同,即林先生委托唐女士以唐女士名义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机动车融资租赁合同》,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案涉车辆。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林先生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唐女士达成了口头协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同时,唐女士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林先生有赠与其该车辆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亦未成立赠与关系。

      该案中,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需要结清宝马车的租金后才可将车辆过户至唐女士名下。因唐女士未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故宝马车所有权未发生变更。

      唐女士未开过并仅支付了5个月租金的宝马车,后续未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租金,因此车辆所有权仍归属融资租赁公司。

      法官说法

      1、恋爱期间一方承诺赠与另一方财物但未实际交付的,赠与方可以反悔吗?

      《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恋爱期间一方承诺赠与另一方财物但未实际交付的,别说是分手后,在恋爱时对方也可能撤销赠与。所以交往中如需金钱往来或购买车辆等大额财物时,一定要明确钱款性质或关系。

      2、恋爱期间一方承诺为另一方购买车辆、房产等大额财物,但未登记在受赠方名下的,属于有效赠与吗?

      《民法典》第659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根据法律规定,诸如车辆、房产、股份等依法需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赠与时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否则未发生法律上的物权变更效力。

      法官提醒

      热恋中的情侣往往你我不分彼此,但分手时却要算得清清楚楚。小情侣忙着收、送礼物的同时,也应该“擦亮双眼”,警惕“画饼”,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302/27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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