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同事用AI换脸技术伪造我的脸恶搞,请问, 我能不能告他侵权?
袁其锋(龙岩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女士,您好!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所以,您同事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您的肖像权,您是可以告他的。
(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朱平欣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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