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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婚内赠与情人近6万元 法院判决:全部返还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3-04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郝飞

      

      近日,大邑县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婚内出轨”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审理中,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法将该案案由由不当得利纠纷变更为赠与合同纠纷。问题来了——婚内擅自赠与的钱财追得回来吗?

      

      白某与杨某于2004年6月14日登记结婚,直至提起本案诉讼时仍为夫妻。白某于2017年底通过微信与刘某相识,随后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刘某知晓白某与杨某已婚。白某在妻子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自2018年1月至2021年10月,通过微信向刘某多次转款共计125004.90元,为刘某代付医疗费3000元。而刘某通过微信向白某多次转款共计48450元,刘某父亲通过银行向白某转款2万元,共计68450元。上述款项品迭后,白某向刘某多转款59554.90元。

      

      法院审理查明,白某向刘某转款及代付支出来源于白某和杨某共同共有的夫妻财产,而非白某自己的个人财产。白某在与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杨某同意而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事后也未得到杨某的追认,损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刘某明知白某已婚身份,仍然基于婚外情关系获取杨某和白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悖社会道德,违背公序良俗,其主观上不具善意,依法不受法律保护,白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至于赠与的部分款项用于租房供白某与刘某共同居住使用的情况,法院审理认为,从白某将款项转交给刘某时,刘某便获得了对该款项的控制支配权,如何开支和使用完全由刘某决定,至于是用来租房还是其他用途,系刘某接受该款项后的处分问题,并不能改变该款项归属于杨某与白某共同共有的事实。刘某作为第三者,与白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获取的杨某与白某夫妻共同财产,无合法依据,无论用于何种用途,均应予以返还。

      

      法院依法判决,扣除刘某向白某的转款及杨某认可的刘某父亲向白某的转款后,刘某向杨某全额返还品迭后的款项。该案上诉至成都中院,成都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301/27169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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