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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离婚6年未付抚养费 法官:抚养和探视缺一不可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3-04

      孩子9岁时父母离婚,判给了父亲,父母离婚6年来,孩子却从未拿到过母亲一分抚养费……日前,蒲江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承办法官着重针对抚养费的支付和对孩子的探视向双方进行释明。

      

      据了解,孩子父母系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孩子随父亲张某生活,母亲王某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现在孩子已满15岁,但6年来,母亲王某从未支付一分钱。在父亲的陪伴下,张小某来到蒲江县法院寿安法庭。法官向父亲了解详情期间,张小某独自坐在角落里,情绪低落,默默无言。在法官的耐心安抚下,张小某吐露了心声:“我妈从来不管我,从来没有回来看过我,我只希望她能多关心关心我……”

      

      张小某的经历让法官十分心疼。为最大程度降低诉讼对孩子造成的伤害,法官立即启动涉未成年人绿色保护通道及诉前调解程序,及时解决张小某抚养费问题。法官电话联系上其母亲王某后,将张小某的想法告知了她,王某对欠付孩子生活费的事项无异议,但她也抱怨:“我未想过不管他,我也想看看他,是他爸一次又一次拒绝我对他的看望……”

      

      基于双方调解意愿,为一次性化解抚养费支付和探视两方面问题,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协商,“父母离异后,不与孩子生活的一方对孩子进行探视是法定权利,另一方应基于孩子的利益进行配合,不应人为设置障碍;同时,抚养费的支付也是法定义务,不应拖延支付……”经过法官耐心调解,父母双方均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达成了和解协议:王某按期对张小某进行探视;王某也当庭支付了1000元抚养费,余款将按期进行支付。

      

      承办法官表示,离婚后一方人为阻碍另一方对孩子进行合理探视是当下离婚常见的“后遗症”,这不仅造成成人间的矛盾升级,也会给孩子带来心灵创伤。父母对此应当有充分认识,探视和抚养二者均不应该缺席。

      

      ●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另外,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任红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陈博)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223/2712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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