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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与他人“谈恋爱”转款7万元,妻子告上法院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3-04

      丈夫与他人“谈恋爱”转款7万元,妻子告上法院

      

      这7万元能要回来吗?

      

      女子杨某在相亲网站认识“单身”男子李某并建立恋爱关系,这段“美丽爱情”在杨某怀孕后慢慢露出真实面貌。原来李某已婚,其妻子还将杨某告上法院,要求杨某返还李某对其的转款。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结该起纠纷。

      

      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3月3日结婚。2021年11月1日,李某以“离异现在单身”身份通过某大型相亲网站认识杨某,李某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并以结婚为目的欺骗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杨某“恋爱”,后杨某怀孕。

      

      李某知道杨某怀孕后,以“现在不合适”为由,安排杨某去医院做中止妊娠手术,后来杨某向李某提出经济补偿。2021年12月,李某在未告知、未经妻子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杨某转款共计7万元。王某发现李某的转款行为后,遂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杨某返还7万元赠与款项及利息。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超出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需经双方共同协商。引发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是李某在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其已婚的事实,冒充单身在相亲网站上发布不实信息,使杨某在以为李某单身的情形下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并发生性行为,在杨某怀孕后,李某提出让杨某手术“打胎”,还提出可以陪同杨某手术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院查明,针对李某已支付的7万元款项中,其中6万元为支付给杨某因其不当行为造成的身心损害的经济补偿而非无偿赠与,但对其多收取的1万元款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因7万元款项性质为损害赔偿款和不当得利,并非赠与,法院故对王某主张赠与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要求返还多支付的1万元及利息,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各方已按该判决内容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最应反思的当属李某,因其不当行为,不仅给其夫妻关系造成极大的创伤,同时也给以期通过相亲网站觅得良人的杨某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希望李某在此后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内在夫妻之间忠实以待,对外以诚待人。

      

      此外,作为相亲网站或其他相亲媒介,建议加强审核,即在网站申请注册时,进一步明确提交材料范围,如单身声明、离婚证等材料。对于希望通过相亲网站寻觅良人的朋友们,不要被虚拟的文字和只言片语的关怀误导,多核实对方的真实资料,擦亮双眼,警惕网络诈骗。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刘冰玉)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223/27127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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