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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3年后未上市 投资人可获3倍回购?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3-04

      袁文 贺剑锋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俞阳

      

      近年来,一股以商会、招商会吸纳民间资金的风气呈蔓延之势,这本是民间资本互助的一种良好形式,却在某些人的利用下逐渐变成了敛财手段。近日,德阳市罗江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两名被告人受到法律的惩处。

      

      被告人邓某系四川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机械制造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资金短缺,于2016年3月与被告人刘某达成协议,由刘某帮助邓某向社会集资,集资款用于该农业机械制造公司生产经营,刘某按融资金额的10%收取佣金。2016年3月至8月,刘某发动召集其公司股东、会员到农业机械制造公司和邓某在梓潼承包的林地进行考察,后由邓某、刘某在酒店、农家乐等地以举办招商会的形式向参会人员吸收存款。邓某向到场会员宣传其公司情况及收割机项目,并极力夸大其项目的前景,再以入股名义向在场会员吸收存款,承诺投资之日起满3年公司未上市,投资人可获得3倍回购。经统计,被告人共向66名投资者吸收存款63.1万元,最后仅返还利息3260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2.774万元。

      

      2019年3月,邓某在德阳市某酒店借助一资源整合平台开会时机公开向参会人员宣传农业机械制造公司的前景,按照1.5元1股出售股权融资用于企业扩大生产,承诺3年后公司未上市将以3倍的资金回收股权,吸收赖某、黄某、李某3人存款共计53万元。因分文未返还,给3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万元。

      

      罗江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农业机械制造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提醒

      

      承办法官表示,上述案例中的犯罪人员因出现资金链紧张,违法以高息诱惑不特定公众存款,通过群众之间的口口相传达到获取高额资金的非法目的,给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上述案件的被告单位看似经营规模壮大,实则内部流转资金已然很紧张,通过这种方式吸收存款并持续支付高额利息,资金链断裂是迟早的事。

      

      面对投资时,广大群众一定要做到四看:一看融资的合法性,是否取得相关批准;二看宣传内容,有无虚构夸大;三看经营模式是否有实体经营;四看参与群体。面对高额回报的理财,还要做到三思:一思是否真正了解实情;二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222/27123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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