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院:休年假是法定权利
员工离职时请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以年休假是公司福利且当地有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休年休假的规定为由拒绝。员工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004年,邱某入职某集团下属公司工作,直到2020年2月28日,邱某才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2月28日,邱某递交了离职申请书,双方就劳动关系起点时间、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存在争议,遂诉至遂宁市船山区法院。
庭审中,某公司认为,邱某的劳动关系起算时间应当以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准,年休假是公司的福利且当地有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休年休假的规定,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同时在原劳动仲裁裁决中,邱某申请的是经济赔偿金,本次申请的是经济补偿金,该诉求未经劳动仲裁,不应得到支持。
船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邱某在2004年入职某集团下属公司后,先后与集团旗下数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的变化非因本人原因所致,其在集团旗下其他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休年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而非单位福利;根据相关规定,邱某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应视为在仲裁前置中已经处理,仲裁中应依法对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进行裁决。原裁决处理不当,船山区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依法判决某公司支付邱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343560.94元。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遂宁中院。近日,遂宁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罗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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