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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认真开展2023年城乡低保 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贵州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3-03-05

      各市、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特区)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救助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民政部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有效发挥城乡低保制度在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样板区中的政策性兜底保障作用,结合我省城乡低保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23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的社会救助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社会救助工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扩围增效,扎实开展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全面构建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实施低保扩围增效,增强低保兜底保障功能

      一是加强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进出有序。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范围的核心依据,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对经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已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渐退期的低保对象,按照动态管理要求退出低保范围。坚持应保尽保,不得随意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坚持按户施保,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坚决防止“户内漏保”。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困难移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移民纳入低保范围。

      二是优化“单人保”政策,适度降低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条件。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有关规定,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况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原则上按照核查日上月当地平均补助水平确定保障待遇。

      三是全面落实低保渐退政策,提高兜底保障的稳定性。鼓励具备就业能力和有就业意愿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低保家庭成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考录用或聘用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救助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援助以及产业帮扶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救助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后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停发等相关手续。

      四是规范实施低保分类施保,加大特殊困难群体保障力度了。认真落实《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有关规定,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根据困难程度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给予生活保障,特殊困难补助金发放不累加。认真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发放救助粮。继续落实《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黔府发〔2016〕2号)相关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执行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增发。

      (二)扎实开展低保年度核查,切实做到户户见面、户户核查

      一是拓宽入户核查范围,确保低保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要对所有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移民、退捕渔民、因疫因灾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家庭、新申请家庭、近一年来退出低保的原保障对象、近一年申请低保未获确认的家庭等在册低保对象和潜在救助对象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入户核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是依规核算低保家庭收入,合理确定保障待遇。坚持“实事求是”“应算则算”,对低保家庭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开展逐项核算,确保低保家庭收入核算结果与实际生活情况相符,坚决防止人为压低收入提高补助水平或人为抬高收入降低补助水平的错误做法。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社会救助家庭刚性支出收入核算抵扣政策,依规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对在册低保对象继续符合条件的,核查并据实更新家庭相关信息,批量开展低保年度审核确认;对涉及低保保障待遇调整的,批量开展保障待遇调整;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依规退出低保范围,按规定书面告知该家庭并做好政策解释;对符合条件的潜在救助对象,依规纳入低保范围。

      三是严格审核确认程序,加强低保规范管理。严格执行低保审核确认程序,确保一个步骤不少、一个环节不漏,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张榜公示既要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又要保护个人隐私,严防公示对象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电话号码等依法依规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泄露;县乡抽查做到抽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适当拓宽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范围。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低保审核确认。

      四是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积极推进智慧救助。依托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定期开展全省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各类数据交叉比对分析,主动筛查发现潜在救助对象,以大数据手段提升兜底保障的全面性、及时性。推进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低保信息系统的深度融合,全面提升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应用低保信息系统,通过多彩宝手机APP开展入户核查,对所有新申请和在册低保对象动态开展经济状况核对,高效处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预警信息,做好低保网上申请受理处置工作。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机制,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

      一是建立健全低保对象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三同步”识别机制,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纳尽纳”。依托乡村两级工作力量,做到两类对象识别“三同步”:即同步开展入户核查、同步开展乡镇(街道)审核、同步开展县级(民政局、乡村振兴局)确认,从源头上加强两类对象识别有效衔接;对有劳动能力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要优先落实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防止“一兜了之”;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依规纳入低保范围。

      二是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人口摸底排查,做好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有效衔接。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审核确认,做好相关数据采集和录入系统工作。“十四五”期间,当年新增和往年尚未消除返贫致贫风险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乡村振兴部门直接将其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人口。

      三是加强社会救助部门数据共享,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县级民政部门按月将新增纳入低保、特困等基本生活救助对象名单提供给同级乡村振兴部门,作为防止返贫监测的重要线索。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动态将有返贫风险、符合监测条件的基本生活救助对象,按监测对象识别程序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按月将新增纳入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名单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作为民政部门落实低保保障的重要线索,县级民政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同时,县级民政部门每月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完整名单提供给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为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动态实施相关专项社会救助提供对象依据。

      (四)深化“救急难”工作机制,进一步织密扎牢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

      全面构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覆盖城乡、上下衔接、政社联动的特殊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强化主动发现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村(社区)发现急难情形和潜在救助对象“零报告”制度,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加大对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临时救助力度,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健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适当压缩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时限,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特殊困难群众临时性困难的,应采取“先行救助”方式给予临时救助。

      (五)同步做好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等相关社会救助工作,推动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

      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同步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切实做到精准认定、准确评估。加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动员和组织其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对不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帮助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压实照料护理责任。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走访探视,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同步开展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摸排认定工作;继续做好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适当提高救济标准;依规做好社会救助领域信访工作和网络舆情处置工作。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工作责任。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争取各级政府对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全面压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乡级政府具体责任、民政部门业务指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乡镇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地要按照“六稳”“六保”要求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147号)规定,严格落实地方支出责任,将城乡低保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科学整合县乡村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要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8〕3号)相关规定,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深入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全面落实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要求。

      (三)强化工作调度。各地民政部门要强化业务培训,加强调度指导,及时帮助基层解决低保年度核查中出现的困难问题。要建立定期调度报告制度,按时报送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地应适时启动入户核查工作,原则上于3月底前完成入户核查工作,4月20日前完成对象审核确认以及系统数据录入校准工作,4月底前将核查后新确定的保障待遇兑现到位。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特别是各级民政部门“两微一站”,宣传普及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挖掘宣传城乡低保年度核查正面典型,传递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引导广大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原文链接:http://mzt.guizhou.gov.cn/xwzx/tzgg/202302/t20230227_783145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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