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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22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3-03-05

      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各全区性社会组织:

      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22年12月31日前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未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及2022年6月30日前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时间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送材料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未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材料报送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前。

      (三)网上填报完成时间:未被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务必于3月25日前完成网上填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务必于4月15日前完成网上填报,网上填报完成15个工作日后上网查看意见反馈情况。因未及时查看反馈情况而导致延误年检纸质材料报送,视为未参加年度检查。

      三、年检内容和重点    

      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内部建设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人员管理情况、参与社会服务情况、接受监督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党组织建设情况。主要检查组织建设、制度落实、活动开展等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三)登记、备案、核准事项履行相关手续情况。

      (四)内部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具备专职工作人员、固定的住所、独立银行账户、注册资金(开办资金)等设立时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权;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信息公开规定要求并接受社会监督等。    

      (五)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包括落实年度工作计划情况,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以及乱评比、乱收费等情况。

      (六)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情形;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有无抽逃注册资金(开办资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等违法情形。

      (七)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是否领取报酬;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劳动用工制度等。

      (八)作用发挥情况。主要包括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建设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开展活动、提供服务、承担责任、发挥作用情况,在参与乡村振兴、疫情防控、精神文明实践、大学生就业、稳经济大盘、招商引资等工作情况,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情况以及团体标准制定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等情况。

      (九)2021年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整改情况。

      四、方法步骤

      全区2022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依托社会组织法人库开展,各盟市、旗县登记管理机关要全面组织所属社会组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年度检查工作。

      (一)年度工作报告填报

      各参检社会组织于3月1日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116.113.102.50:8089/sonm/net),在登录窗口中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进行登录,选择菜单栏中的“年检”业务,点击“网上填报”,进行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未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还要同时登录“民政部年报年检填报系统”(http://csmj.mca.gov.cn),在线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审计报告),并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电子文档。

      (二)财务审计

      1.未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2022年度财务审计,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审计报告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

      2.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要提交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交2022年12月银行对账单,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应当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财会[2020]9号)的规定,指派专门财务工作人员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中《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需由财务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3.盟市、旗县是否取消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自行确定。

      (三)网上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管理平台”(http://116.113.102.50:8089/sonm/login.jsp)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网上审查。操作中如有疑问,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或自治区民政厅年检咨询电话。

      (四)材料报送

      网上预审合格后,社会组织打印纸质年度工作报告书,其中,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打印一式三份,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盖章后报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或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打印一式二份,直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检查。

      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可提交一份纸质年度工作报告书,同时还需提交其他材料(详见附件2)。

      (五)作出年检结论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组织2022年度年检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理。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年检结论评定依据详见《附件1》。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纸质年检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年检结论,并将年检结论录入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年检结束后,应将年检结果统一在相关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开。  

      五、填报注意事项

      (一)为提高各社会组织网上提交材料的质量,根据以前年度网上信息填报错误较多的地方,我们编制了年检填报注意事项,请各社会组织对照注意事项认真核对后提交,确保网上审核一次性通过。

      (二)全区性社会组织年检材料报送地址及咨询电话:

      报送(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院6号楼9楼914室);如需邮寄请在信封明显处注明“社会组织年检材料”,邮编010055。

      社团咨询电话:5332354(网上填报)、6611253(书面材料);

      民非、基金会咨询电话:5332451(网上填报)、6944292(书面材料);

      党建咨询电话:6613815。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填报系统技术咨询电话:15288877862、13347156275。

      六、有关要求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行政和管理的重要内容,接受年检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参检社会组织要认真填报工作报告书,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完整、客观准确。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周密组织,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加强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协调配合,对年检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报告。自治区民政厅将年度检查工作情况列入民政综合评估指标。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将视情况对各单位开展年度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各盟市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年检范围、检查重点,扎实组织开展年度检查工作。根据民政部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登管分离审批做法,严防社会组织领域风险的要求。要结合年度检查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业务范围、会费收入、注册地址等审查,对名称不符合规定、扩大直接登记范围、未按规定履行党政机关干部兼职审批、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场所不符等问题,要会同行政审批部门做好变更登记工作。各盟市的年检工作总结于2023年9月30日前报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

         

          附件:1.社会组织年检结论评定.docx

                2.社会组织年检材料报送.docx

                3.填报系统操作指南.doc

                4.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pdf

                5.年度工作报告填报注意事项.docx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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