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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瑜伽教练遭遇欠薪 北京通州法院调解后获赔双倍工资差额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3-11

      

      罗女士是一名爱好瑜伽的家庭主妇,成功应聘了家门口健身馆瑜伽老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罗女士被健身馆拖欠两个多月工资,先后通过仲裁、诉讼主张权益。北京通州法院经过调解后,健身馆支付罗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赔偿金。

      罗女士结婚后便辞去工作做了一名全职家庭主妇,平时是一名瑜伽资深爱好者,自行考取了瑜伽教练证书。

      2021年,罗女士看到家门口的健身馆招聘瑜伽老师,觉得是一次很好的“再就业机会”,便参加了面试。健身馆老板王某对罗女士很满意,同意其入职。双方口头约定罗女士的工资构成为底薪4000元加课时费提成,但是健身馆并未与罗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

      前两个月,罗女士每月都能按时获得工资及提成,未承想到从第三个月开始健身馆便未按时发放工资。

      罗女士多次催要,健身馆老板王某总以资金不足等理由搪塞。在连续两个多月未能收到工资后,罗女士决心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劳动仲裁,仲裁委确认健身馆与罗女士存在劳动关系,健身馆应向罗女士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健身馆对仲裁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罗女士不存在劳动关系及无需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承办法官阅卷后,发现罗女士提交的证据比较全面,有招聘信息、每月排课表、转账工资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可初步确认罗女士与健身馆存在劳动关系,便在庭前做调解工作,向健身馆释法明理,说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关于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健身馆老板最终同意与罗女士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健身馆亦在一周内付清罗女士1。5万余元的赔偿款。

      法官释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官提醒部分家庭主妇再就业时更要提高法律意识,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仔细审阅条款。适当提高证据意识,对于工作招聘情况、工资发放情况、出勤考核情况、职级晋升等注重保留证据,防患于未然,以便在出现纠纷后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zf1/jcdt/202303/t20230310_1648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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