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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媒体转载文章“吃瓜” 被法院认定侵权赔偿1万元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3-11

      

      自媒体领域侵权现象高发,除了常见的因“配图”引发的肖像权侵权和不当评论引发的名誉权侵权外,还有一类侵权行为容易被忽视,那就是转发他人的言论或文章。一旦该转发内容被认定侵权,则转发者也可能为此付出代价。

      近日,北京四中院二审审结一起涉名誉权侵权案件,某自媒体为“吃瓜”转发他人文章,没想到自己却吃起了官司。

      某自媒体账号在其注册的某新闻平台内发布一篇文章,文章中对某网红博主从小到大的家庭情况、教育情况、感情状况、工作情况等个人私生活进行了夸张的描述,并大量引用“知情人士”的话以证明文章内容属实,且配有多张该网红博主的照片,全文看起来十分“有图有真相”。

      整个文章从标题到正文都充斥着吸人眼球的字眼,例如“luo照”“包养”“黑社会”“换金主”“傍富商”“私生活混乱”等。文章发布后,收获千余人跟帖、数十人点赞。网红博主认为,涉案文章不属实,已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因此将该自媒体诉至法院。

      该自媒体辩称,涉案文章并非原创而是转自网络,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应该对社会评价有一定的容忍度,因此不构成对其侮辱或诽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者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涉案文章标题及文章内容均系对原告个人情感、生活作风的负面描述,言辞确凿,若并非属实将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

      对于被告自媒体关于涉案文章转自网络的主张,法院认为,被告自媒体在未进行必要调查的情况下发布了明显可能引发争议、易使原告名誉受损的内容,并未履行审慎注意义务,且作为营利性公司,其发布相关内容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为,主观恶意较大,具有明显过错,因此被告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自媒体承担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余元的侵权责任。北京四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zf1/jcdt/202303/t20230306_1648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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