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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八项措施服务保障南通建筑企业纾困解难

    来源:江苏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3-1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建筑业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建筑企业的获得感、满意度,推动南通市由建筑大市向建筑强市转变,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为我市建筑企业纾困解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八项措施》,促进解决建筑企业涉诉纠纷中的“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优化建筑业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开通诉讼服务绿色通道

      对涉建筑企业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立案前主动释明非诉、诉前调解的流程节点、法律效力等规定,当事人选择第三方非诉调解的,及时发出非诉分流告知书;选择法院诉前调解的,调解期限3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延长的除外;不同意非诉、诉前调解的,依法及时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一般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0日内移送二审。

      二、强化建设工程领域诉源治理

      与住建等部门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有机衔接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渠道,形成诉前化解为先、诉讼托底的源头治理模式。选聘建筑法学会、土木工程学会、建筑行业协会的专家为调解员,进驻法院或建筑业服务中心开展专业调解。定期组织培训,规范对接流程、提高调解能力。经第三方非诉调解或者法院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申请司法确认,也可以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法院诉前调解过程中,如需对工程质量、工期、造价等鉴定的,可启动诉前鉴定,由法官指导调解员依规组织审查、质证、送鉴,诉前委托鉴定意见与诉中委托鉴定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三、规范审慎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诉前调解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经正当性和必要性审查,原则上应当准许。对建筑企业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慎重灵活采取保全措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保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审慎冻结银行基本账户,建筑企业要求换保并提供足额担保的,依法应当准许。对存在明显恶意保全嫌疑的,应当释明保全错误的法律风险,对确无必要的保全申请应予驳回。财产保全应尽量采取对被保全人影响较小的措施。推广“涉诉双免保”机制,对于纳入“诉讼保全白名单”的优质建筑企业,经风险评估后,可以由银行及融资担保机构为建筑企业提供保函,法院不再采取实体财产保全措施。

      四、提升建设工程案件审判质效

      组建相对固定的专业化审判团队审理建筑企业涉诉案件,由专业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专责办理。涉重大项目的重点建筑企业案件由庭长(副庭长)承办,必要时可提级管辖。准确把握“调”“判”关系,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实现双赢,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法及时裁判。推行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简案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延长审限,繁案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超长期办理。开展建设工程积案集中清理活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审查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建立建筑企业类案管理台账,定期分析研判、强化监督管理。

      五、加大企业产权保护力度

      坚持全面保护原则,既保护建筑企业的物权、债权、股权,也保护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理顺产权关系,保护法人的完整所有权和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妥善处理涉企业内部治理、股权流转、上市“对赌”等民商事纠纷,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保护建筑企业合法权益。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避免因不当司法行为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严厉打击侵犯企业财产、损害企业利益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等犯罪,依法追缴被侵占、被挪用的财物,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六、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在建设工程案件中,依法保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准确认定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关系及责任,合理确定因疫情影响导致工期延误的免责时间。在商事案件中,准确界定职务行为,依法认定表见代理,严厉打击虚假诉讼,防止项目管理人员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在金融票据案件中,支持真实交易,依法否定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在民间借贷、工程款结算案件中,准确查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正确区分款项性质。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坚持最严格保护原则,加大对建筑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对无法清偿所有债务的建筑企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构等方式进行庭外和解,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具有挽救价值的建筑企业,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解决债务危机,帮助企业重生。

      七、坚持依法善意文明执行

      组建“杜开林式”专门执行团队,定期开展专项执行行动。针对不同建筑企业,因企施策加大执行和解工作力度,通过“放水养鱼”实现债权受偿和企业生存发展双赢,避免“办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达成执行和解的,依法及时解除保全。根据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履约能力情况,对于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建筑企业,暂缓采取“限高纳失”的强制措施,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如在建工程被查封的,原则上应当允许继续建设。如按照现状处置可能导致财产价值严重贬损的,合理选择变价措施,实现查封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八、助力企业合规经营持续发展

      建立涉建筑企业法律服务直通车,通过委派专人进驻建筑业服务中心、定期走访建筑企业等方式,帮助研判涉法涉诉风险点,开展宣传培训,提供法律咨询。针对诉讼案件较多的重点建筑企业,通过法律体检、编制合规指导清单等方式,预警经营风险,提出防范建议。针对内部承包转包、挂靠认定、合同诈骗、侵占挪用等建筑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开展旁听庭审、发布典型案例、组织专题讲座等方式,增强企业合规经营意识,为企业改革发展、转型升级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原文链接:http://www.jszf.org/zyyg/jscawq_320/nantong/202302/t20230228_838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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