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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医嘱仍不行,纯母乳喂养产假怎么休?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3-11

      根据我省政策,凭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女职工可额外享受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但现实中,女职工想休纯母乳喂养产假存在一定障碍,导致这种福利难以真正实现。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便审理了一起因女职工休纯母乳喂养产假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罗某系成都某公司员工。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期间,罗某请休产假。产假结束前,罗某凭成都市某医院于2022年1月出具的病情证明书(加盖了爱婴医院纯母乳喂养产假专用章)请休额外1个月的纯母乳喂养产假,公司予以同意。休产假期间,公司均照常向罗某发放了工资。但后来公司发现,罗某于2021年11月在某社交平台上发帖,称婴儿对母乳过敏,需接受相应治疗,无法进行母乳喂养。据此,公司认为罗某不具备休纯母乳喂养产假的条件,遂提起劳动仲裁并最终诉至法院,要求罗某返还休纯母乳喂养产假期间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费用。

      

      庭审中,法官调取了罗某的社交网络账号,发现在2021年11月首次发帖后,罗某在2021年12月至1月期间还连续发布了数贴,记录了婴儿接受母乳过敏治疗的过程,并表示在2021年12月底,婴儿已开始添加母乳进行喂养,至2022年1月已可以接受母乳喂养。同时,罗某住院期间的病历资料也可以佐证上述治疗过程。由于罗某用于请休纯母乳喂养产假的病情证明书出具于婴儿接受过敏治疗后,表明医疗机构认定罗某已可进行纯母乳喂养。故罗某符合休纯母乳喂养产假的条件。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纯母乳喂养产假是我省特有的地方政策,其既已规定需由爱婴医院出具相关证明才能享受,则对女职工是否符合休假条件,应充分尊重专业医疗机构的意见。对于满足条件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充分保障其各项权益。

      

      ●相关规定

      

      《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条件,提高婴儿母乳喂养率。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张亚斐 蒲薪宇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赵诗柯)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310/2719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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