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上午,江苏南京海事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海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也是江苏首例通过跨省异地劳务代偿生态修复公益诉讼案,该案已当庭宣判。
2020年7月,被告周某军、朱某弟、朱某赖明知禁渔期禁止捕捞水产品,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三无”船只、发电机、电缆线等禁用工具,先后四次到射阳新洋港近海区域进行电麻鱼。
基于非法捕捞行为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三名被告在已因非法捕捞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对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的审理当中,被告以家庭经济困难、已承担刑事责任、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为由,请求以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折抵部分损害修复费用,鉴于被告家庭实际情况,不能足额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法院决定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判令被告提供一定数量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06820元。其中,1034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纳,用于修复被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剩余部分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
“本案的审理表明了我们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制保护省海洋生态环境的司法立场。第一,非法捕捞并不是小事,本案看似一起很小的海洋捕捞纠纷,但被告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非法捕捞,破坏了海洋生物群落及生态环境的稳定,影响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对海洋生态损害严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非法捕捞后果严重,本案被告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后又要承担民事责任。通过这样的案例,向社会宣示了公民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关于本次庭审结果,南京海事法院院长花玉军进行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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