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
高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
生活中,经营者利用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即“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做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列举了经营者构成欺诈的19种具体情形,可以作为认定经营欺诈行为的依据。
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经营欺诈案例。经营者故意隐瞒了手机已拆封并激活过的重要信息,误导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基于对正规渠道正价购买的手机应为全新手机的信赖,而错误做出了购买的意思表示。法院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了对经营者恶意行为的惩罚力度,警示经营者严格自律、诚信经营,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健康运行。
维权提示
NO.1
消费者在购物时,要选择到正规经营的商场、门店进行消费;购买前要详细询问、核实商品信息,购买后要保存好产品宣传资料、购买凭证、支付记录,并向经营者索要发票、保修凭证等;
NO.2
发生争议后,消费者应先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即使协商不成,也应当保留在沟通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如对话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的原始载体,为后续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做好准备;
NO.3
与经营者协商不成时,消费者可选择通过拨打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热线电话,或者在线上12315平台进行申诉。消费者协会将对纠纷进行调解,并可将相关纠纷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NO.4
消费者也有权对经营者提起民事诉讼,通过生效的裁判文书实现权利救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如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等有争议,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建议消费者综合衡量维权时间和维权成本,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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