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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家无法证明进货渠道合法 销售燕窝后承担10倍赔偿责任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3-23

      

      食品的合法来源是判断食品安全性的重要标准,销售者进货须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食品经销者无法提供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商品,应当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2023年3月14日,北京四中院公布此前审理的维权案例中,有消费者网购进口燕窝后,商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进货渠道合法,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2019年8月22日,马某某从某食品综合商行开设的淘宝店铺中购买了一盒进口燕窝。马某某主张涉案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产品为有透明塑封皮的红色金属盒子,金属盒上印有中泰双语的“泰国纯天然燕窝”字样,此外未见其他标识。销售页面中“产品参数”显示生产日期、厂名、厂址、厂家联系方式等信息。其产地为泰国。某食品综合商行抗辩,产品为海外代购,提供了购货发票、机票等证据。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某食品综合商行提交的案外人的机票及泰国购买记录无法证明与涉案产品相关。根据物流详情可知涉案产品为国内现货销售,马某某与某食品综合商行的交易并不符合代购关系的特征,应认定为对现货进行交易的买卖合同关系。某食品综合商行应对其销售的产品提交进货凭证、检疫审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等凭证,但本案中某食品综合商行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进货渠道合法,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的情形,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某食品综合商行向马某某支付食品价款的十倍赔偿金。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进口食品已经成为我国消费者重要的食品来源,尤其是通过网络销售,大量种类繁多的进口食品送到了消费者手中。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销售进口食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的食品经销商,正是因无法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来源,而被判决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进货查验义务是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经营者义务,对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作为进口食品的经营者,应当知悉并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法律规定,对其销售产品的采购途径、检验检疫、外包装、标签、产品成分描述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以确保所售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二是提示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不以消费者人身遭受损害为前提,只要是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就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主张惩罚性赔偿。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zf1/jcdt/202303/t20230317_16486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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