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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茨海默症患者8个月消费36万元 家属起诉美容美发店要求返还获支持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3-23

      

      宋某系阿尔茨海默症患者,在某美容美发店刷卡消费36万余元,且未签订书面合同。宋某的女儿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宋某与美容美发店之间的口头服务合同无效,并返还36万元。近日,北京通州法院经审理,判决该美容美发机构返还宋某20万元。案件现已生效。

      老年痴呆患者消费36万元 女儿起诉要求美容美发店退还

      张某称其母亲宋某系阿尔茨海默症患者,在2020年1月就被医院诊断为“老年性脑改变”,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其患有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轻度),目前不能完全进行有效言语交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做出完整、正确的意思表示,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后经通州区法院宣告,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女张某为监护人。

      在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8个月),宋某用丈夫张某某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向某美容美发店刷卡支出合计36万元。张某得知此事之后找到该店说明宋某的病情并要求退款。

      美容美发店辩称,宋某系私人定制的5年或8年服务合同,不予退款。宋某支付的费用部分是用于购买乳腺排毒、冷敷贴等美容项目的长期定制服务,还有部分费用是通过刷卡方式取现,并向法庭提交了宋女士的消费小票和明细等,但未载明应收款项和单次价格。

      张某认为母亲2020年初已被检查出有痴呆症状,对于其签字并实际消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并否认刷卡取现的情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理性消费未被追认 法院酌定返还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案中,宋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刷卡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张某追认,属于无效行为。同时,作为老年人,在短期内如此高频率高额度的刷卡消费也不符合常理,美容美发店即使不知道宋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应该放任宋某的非理性、非正常消费行为。因此,宋某与美容美发店之间的口头服务合同应属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本案中,美容美发机构已经为宋某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应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但消费小票未显示消费的项目和金额,结合宋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法院无法确认美容美发店主张的消费次数和金额。法院结合过往的消费记录及相关证据,酌定该美容美发机构返还宋某20万元。美容美发店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近年来,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变美的需求也逐步提升,不少消费者选择进入美容院进行美丽升级,其中包括部分老年消费者,一些商家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老年人认知能力较差等特点来诱导高额消费。

      在此提醒老年消费者朋友在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核对账单明细,并保存好相关票据,若遇到消费陷阱要及时寻求帮助。

      法官提醒,作为子女也应该关心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帮助老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意识,提高警惕,遇到问题及时维权。

      部分被确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消费者,更是需要社会及家人的帮助,监护人需要及时关注他们的生活情况,对与其认知能力、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消费,需要及时提出异议,挽回损失,使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这一特殊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03/t20230317_1648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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