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轻信陌生人的电话、短信,不要点击网络上不明来源的链接,切勿贪小便宜吃大亏。”日前,蓟州区检察院检察官来到河北省玉田县检察院,对两名涉罪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两院签署了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协议。
2021年11月,16岁的王某在网上意外结识刘某(另案处理)。刘某称可以帮助王某赚钱,王某即带着17岁的朋友孙某按照刘某指示,携带身份证件和手机一同前往广东省,帮助刘某进行洗钱犯罪。二人因贪图利益,在明知通过自己银行卡流转的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个人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并在对方转移赃款时提供“刷脸验证”,予以协助转款,获取违法所得5500元。
该案的受害人之一系本市蓟州区人,其报案后,公安蓟州分局依法受理该案,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蓟州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蓟州区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受理该案后,认真审查了卷宗,查证了相关情况后,认为王某、孙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因其具有未成年人犯罪、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缴犯罪所得等从轻或减轻情节,可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人年龄尚小、自控力较弱、法律意识淡薄,系初犯且具有悔罪表现,且经过社会调查显示,二人具有良好的监护条件。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蓟州区检察院决定对二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8个月。
为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蓟州区检察院积极联系河北省玉田县检察院,希望该院协助联合开展监督考察。为打破津冀地域上的限制,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两地检察院共同协商,引入第三方帮教机构提供司法社工服务,并确定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监护人、社工组织三方共管方式,细化观护帮教、心理调适、家教指导、考察评估等内容。两地检察院制定帮教计划和措施方案,通过定期思想汇报、谈心谈话、组织参加公益活动等形式,实现精准教育矫治,积极引导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在附条件不起诉宣告会上,蓟州区检察院检察官宣读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蓟州区检察院和玉田县检察院检察官共同对两名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训诫。宣告结束后,两院签署了《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协议》。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蓟州区检察院发现两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预防、管教和制止,未能切实履行好监护义务。为充分发挥好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管理、教育作用,有效防止两名未成年人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蓟州区检察院向两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制发了《督促监护令》,督促家长积极配合监督考察,转变家庭教育方式,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我们家在玉田,感谢检察院考虑到实际情况,在玉田县检察院进行宣告和考察。”“我们将深刻反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全力配合两地检察官的帮教,一定不辜负检察官和父母的期待。”会后,两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郑重承诺。
“让涉案未成年人在‘家门口’接受考察帮教,更加便利其学习生活,是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贯彻。”承办检察官边际说道。
据介绍,此次津冀两地检察机关就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达成协作,为进一步探索完善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积累了经验,同时更加有利于涉案未成年人的挽救教育,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监督矫正效果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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