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反家暴中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是维护权益的“护身符”。津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受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经审查及时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保护了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丧偶的王某某与离异的李某某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然而,幸福的生活没过多久,二人共同参加王某某亲戚的家宴,在饭桌上李某某与王某某亲属发生不愉快,二人回家后也发生矛盾,王某某到其子家中居住。
当晚,李某某在家中放火,欲烧毁房屋。后李某某因犯放火罪被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李某某刑满释放前,王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王某某称,在与李某某共同生活期间,李某某曾多次殴打她且曾在家中放火,王某某与李某某会见和通话时,李某某也多次辱骂她,对其本人及近亲属人身构成严重威胁,故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禁止被申请人殴打、辱骂、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申请人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及申请人近亲属的住所,禁止被申请人靠近申请人及申请人近亲属住所1公里范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情形时,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中,李某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曾有殴打、放火等过激行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这一情形,除“禁止被申请人靠近申请人及申请人近亲属住所1公里范围内”的申请,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表示,依法保护好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要求。法院旗帜鲜明反对家庭暴力,以司法手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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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根据《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诉讼。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当事人要树立证据意识
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要注意保存以下证据:
(一)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三)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四)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的视听资料;
(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六)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应或者求助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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