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健涌 吴进阳)“黄法官,谢谢你帮我们化解了多年矛盾,以后我们一定会遵循协议约定,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友善相处。”日前,福安市人民法院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功化解一起相邻关系纠纷,让当事人双方放下多年宿怨,握手言和。
2001年,申请执行人马某从杨某处受让了位于被执行人郭某老宅后堂的房屋,因该房屋四周均被老宅内建筑包围,故双方约定“房门沟水路前庭后厅后门照旧通行”,马某房屋的水路、电路的铺设亦通过郭某老宅的内墙。在日常相处过程中,双方因未妥善处理纠纷致使矛盾不断升级。2022年3月,郭某一气之下将老宅至马某房屋的水路、电路拆除,致使马某失去生活用水用电,外出另寻房产租住。2022年6月份,马某见协商无果,遂一纸诉状将郭某诉至福安市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老宅的大门等公共区域系马某对外通行的唯一必经之路,郭某应当排除对马某行使相邻通行权的妨害,遂判决马某对郭某老宅的公共区域(包括门头、路口、门沟、水路、前厅、后厅、通道、后门)享有通行权,郭某应当将拆除的水路、电路恢复原状,并赔偿马某损失共计8380元。判决生效后,郭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马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日后还要长期相处,若未能实质化解双方矛盾,简单就案办案,可能致使双方此后不断产生新的纠纷,不利于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2月23日,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充分听取双方的顾虑,最终动员郭某主动履行了8380元赔偿款。
3月7日,执行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到老宅现场协商调解,执行法官向双方和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并强调应当延续与邻为睦的优良传统,践行平等、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郭某当场表示积极配合恢复被拆除的水路、电路。
在制作执行和解协议时,法官在和解协议内加入“双方在日后的相处过程中,应当传承与邻和睦的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平等、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理念,共同构建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的约定。3月8日,郭某主动赔付马某租金损失6500元。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近年来,福安法院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坚持将社会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执行工作中,全面拓展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司法案例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作用,努力让孝老爱亲、邻里和睦、诚信友善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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