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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侣分手后财产纠纷怎么判?法官用这个案例告诉你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3-24

      热恋期间,他以爱的名义为她“买”的豪车,就是她的吗?日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恋爱分手后的财产纠纷案。

      2017年,林先生和唐女士(均为化名)相识,3年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在一起几个月后,唐女士和林先生打算购买一辆宝马车。之后,唐女士便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融资租赁合同》,通过以租代购的方式购买了一辆宝马车。

      车辆登记在唐女士名下,由林先生支付首付款1万元并按月转账给唐女士支付车辆租金,车辆则长期由林先生使用。后来,林先生和唐女士因感情破裂分手,林先生没有再支付车辆月租金,唐女士支付了车辆后续5个月的租金1.8万多元。

      某日,唐女士和林先生爆发激烈争吵。当晚,林先生开着宝马车在莆田市某酒店居住,凌晨突然接到租赁公司要将宝马车收回的消息,后来才知道这是唐女士要求的。林先生有些生气,便将唐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唐女士归还宝马车的购车款6万余元。

      林先生说,买车时他们就协商好,只是以唐女士的名义来帮忙购买这辆宝马车。“当初看车的时候,你明明说如果我喜欢就把这辆车买来送给我的,所以我才同意签订《机动车融资租赁合同》。”唐女士觉得很憋屈。

      对此,林先生回应,他没有承诺过要将车辆赠送给唐女士,只是他当时没有厦门的身份证和居住证,且征信存在问题,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和银行贷款手续,所以才口头委托唐女士帮忙买车。

      “你说谎,你说这辆车是要赠送给我的,买这辆车我还垫付了三四万元,后面5个月的租金也是我付的。结果买来以后我一天都没有开过,全都是你在使用!”唐女士说。一时间,两人吵得不可开交。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唐女士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机动车融资租赁合同》后,林先生经唐女士将钱转付给融资租赁公司和汽车销售者,唐女士并没有收到该笔款项,因此,林先生要求唐女士向其返还购车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唐女士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林先生有赠与其该车辆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亦未成立赠与关系。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一方承诺赠与另一方财物但未实际交付的,赠与方可以反悔吗?《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恋爱期间一方承诺赠与另一方财物但未实际交付的,别说是分手后,在恋爱时对方也可能撤销赠与。所以交往中如需金钱往来或购买车辆等大额财物时,一定要明确钱款性质或关系。

      恋爱期间一方承诺为另一方购买车辆、房产等大额财物,但未登记在受赠方名下的,属于有效赠与吗?《民法典》第659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诸如车辆、房产、股份等依法需办理登记手续财产,赠与时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同安区委政法委)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223/27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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