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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车交易有猫腻 法官教你识别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3-23

      □记者 余晶 王淯滢 通讯员 湖法宣 同法宣

      因价格低廉,二手车成了不少人的购车选择。然而,二手车交易相较于新车交易复杂,可谓“一车一况一价”,其存在的法律风险更为复杂,随之而来的是各类消费纠纷。那么,作为消费者如何分辨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猫腻呢?日前,厦门法院法官以案释法,教你擦亮眼睛,避免踩坑。

      案例一

      20万元买辆全损事故车

      詹某经林某介绍,了解到李某名下有一辆准新车的二手轿车欲出售,车况优良。经过协商,詹某买下该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詹某在正常使用的过程中发现车子有异常。为此,詹某将车开到4S店进行检查。经查,该车辆已经出过保险,属于全损车,有过重大维修记录。

      詹某认为李某未如实告知车辆真实情况,已构成欺诈,便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购车款20万元。

      法院审理

      构成欺诈行为

      本案中,李某对案涉车辆发生过较大的交通事故系明知,但詹某被告知该车辆只存在“A柱小钣金”即小事故。车辆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发生过什么样的交通事故应当是反映车辆真实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并进而决定交易价格及购车方购车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李某作为二手车出售方在明知案涉车辆发生过较大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并未如实披露,致使詹某在错误信息的误导下作出了购车决策。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存在对案涉车辆发生过较大交通事故的情况进行了隐瞒,詹某有权要求撤销案涉车辆的买卖合同,詹某已支付的购车款,李某已交付的案涉车辆,依法应由双方互相返还。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返还詹某购车款20万元,詹某收款后应向李某返还案涉车辆。

      法官说法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时,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原车主对交易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应系明知,但在交易过程中未向购车方如实告知,可认定其对案涉车辆发生过较大交通事故的情况进行了隐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购车方有权要求撤销该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撤销后,双方应就购车款及车辆相互返还。

      案例二

      二手车被篡改公里数

      2020年10月,廖某通过厦门某汽车贸易公司与苏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案涉车辆交易过程中,廖某被告知案涉车辆公里数为11.7万多公里,汽车仪表盘也显示11.7万多的公里数。廖某因此同意按照69500元的对价购买车辆。之后,因车辆需更换火花塞至汽车销售公司维修。此时,廖某才得知案涉车辆在2019年1月行驶公里数就已经达到170479公里。

      廖某认为苏某蓄意调低案涉车辆的公里数,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苏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并返还购车款69500元。

      法院审理

      撤销转让协议

      本案中,廖某在购买案涉车辆时,车辆仪表盘显示该车辆已行驶里程数为11.7万多公里。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早在2019年1月8日、廖某购买案涉车辆之前,案涉车辆行驶里程数已经达到170479公里。在廖某购买案涉车辆时,仪表盘所显示的里程数大幅度少于真实里程数,致使廖某在错误信息的误导下作出了购车决策。苏某虽辩称其并未篡改里程数,却无法就里程数异常给出合理解释。同时,苏某作为汽车行业从业者,其有能力查询车辆的真实里程数,其对车辆的真实里程数系明知或应知,因此,法院认定苏某向廖某隐瞒了车辆的真实行驶里程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廖某与苏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苏某返还廖某购车款69500元。

      法官说法

      车辆行驶里程数是反映车辆真实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并进而决定交易价格及购车方购车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如出售方未如实向购车方披露该重要信息,导致购车方作出错误决策,购车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退还购车款及赔偿损失;如果售车方属于专业的二手车经营者,若其故意隐瞒所售车辆的重要信息,则构成欺诈,还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消费者增加赔偿相当于购车款3倍的赔偿金。

      案例三

      买到“克隆车”被暂扣

      2020年4月,小张向老章购买小轿车一辆,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合同》后,小张向老章前后支付了涉案车辆的购车订金和尾款共计261000元。

      之后,小张去车管所上牌,却被告知涉案车辆合格证系伪造,车架号也有伪造嫌疑,现车辆已被车管所暂扣。车管所表示,涉案车辆系“克隆车”。

      小张认为系被告的原因导致其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有重大误解,遂将原车主老章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本合同并返还购车相关费用及其利息。

      法院审理

      返还购车款

      本案中,买卖合同关系的双方系小张和老章。老章辩称系其接受厦门某汽车服务公司法人的委托出售案涉车辆,但未能提供相应反驳的证据。小张主张其基于重大误解购买了无法正常上牌上路行驶的案涉车辆,要求撤销案涉买卖合同并返还购车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官提醒

      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活动中应当首先确保自身已全面深入地了解交易车辆信息,相较于消费者,经营者获得二手车相关信息更方便;其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交易车辆信息;最后应向消费者解释可能产生歧义的合同内容。

      作为消费者,应当在交易过程中保持谨慎,尽量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二手车经营者。由于汽车产品自身具有复杂的结构、配置,对于二手车的关键信息不能仅仅依赖于出卖人的主动披露,应尽可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二手车辆的维修、保险信息,也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对车辆状况进行鉴定。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321/28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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