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余晶
2月20日,安徽“试管婴儿出生8年后被发现放错胚胎”事件,引发关注。医院方回应试管婴儿父母“要豁达要宽容”等言论,令群众哗然,引起热议。
根据法院审理,2011年,50岁的陈冬(化名)和前妻王蕾(化名)因婚后未育,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生殖中心通过试管婴儿手术方式,用双方的精子、卵子培育胚胎产下一子小轩。2020年,俩人发现孩子与俩人都无血缘关系。经过一审审理,法院排除了孩子生产过程中抱错的可能,判定医院在胚胎冻存方面存在编号重复、解冻记录不全、核对过程缺失等问题,存在医疗过错,结合日常生活,高度盖然性推定该过错与俩人主张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该医院负全部赔偿责任,赔偿64万元。
问题一:既然是医疗过错,院方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律师解答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吴苏婷律师:院方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案中,院方的过错并未导致该夫妻死亡或严重损害该夫妻身体健康,不满足医疗事故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故院方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问题二:该“试管小孩”应该由谁抚养?
律师解答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吴苏婷律师:应由陈冬(化名)和前妻王蕾(化名)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该案中的“试管小孩”是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生殖中心根据该夫妻的委托且经该夫妻同意进行试管婴儿手术孕育而来,因此该夫妻是“试管小孩”法律上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应由该夫妻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
问题三:辅助生殖操作出现问题,不仅违规违法,而且给当事人家庭造成伦理困扰,有辅助生殖需求的人该如何避免和防范?
律师解答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吴苏婷律师: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部门规章之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其中对于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场所、设备条件、管理制度等都有着严格要求。有辅助生殖需求的人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具体资质及登记信息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门户网站或者是该医院官方网站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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