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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扎紧“法治篱笆”为生态充“植”——记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先进集体锦州中院环资庭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3-24

      锦州中院环资庭走进企业,为企业在生态环保、司法服务等方面的需求提供对策建议

      锦州中院环资庭法官走进企业,面对面提对策建议。

      简介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于2020年7月,担负着锦州市与葫芦岛市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2022年9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先进集体。

      

      一次次庭审,记录下锦州中院向破坏生态“亮剑”;

      一份份判决,表明了锦州中院为生态“护航”的决心。

      围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近年来,锦州中院环资庭通过创新审判工作机制,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探索多样化生态修复方式,利剑斩“污”、鼎力扬“清”,让司法力量源源不断释放出更多环境红利,稳稳托起人民群众的宜居之梦。

      让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长出牙齿”

      “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惩处……”

      锦州中院环资庭在审理一起检察机关对污染环境犯罪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维持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污染土地恢复原状,若逾期未履行修复义务,则承担土地恢复费用和污染物处理费用共计101.743万元。

      手中有“剑”,肩上有责;严格执法,形成震慑。

      “该案体现了我们坚持法律底线、生态红线不可碰触,坚持用最严厉的制裁手段打击环境犯罪的决心和态度。”锦州中院环资庭庭长刘畅如是说。

      近年来,锦州中院环资庭通过专业化的环资法庭和专业化的环资审判团队,统一裁判尺度,形成拳头效应,通过依法判处实刑、慎用缓刑、强化罚金刑等手段,精准打击了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让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真正“长出牙齿”。

      拓宽司法守护路径

      形成“拳头”

      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司法智慧的强效注入不可或缺。

      2021年“6·5世界环境日”,锦州中院会议室内气氛热烈。

      锦州中院环资庭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研讨会,来自锦州中院环资庭、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锦州市公安局、锦州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围绕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环境损害鉴定程序等审判中实务和前沿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各单位表示,将进一步在平台建设上下功夫,立足建立一个高效、畅通的沟通平台,共同为环境资源案件的各流程协调配合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多部门协调联动,方能彰显众人拾柴火焰高的澎湃合力。最强阵容联袂偕行,构筑起一道道坚不可摧的环资保护司法屏障。

      为了畅通环境资源审判沟通协调以及统一裁判标准,锦州中院环资庭积极协调锦州、葫芦岛两级法院,与相关检察院共建法检联动机制;与锦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共同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优化。

      让“破坏者”成为“修复者”

      深化教育

      在某石材厂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了修复违法占用的林地14.505亩全部恢复的民事责任。

      “谁污染谁埋单,谁破坏谁治理。通过该案,有效地向公众传递了‘伐树要许可,毁树须担责’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激发群众保护林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责任感。”法官王波坚定地说。

      环资审判中,锦州中院环资庭积极适用“补植复绿”以及“替代性修复”等修复生态环境的判决方式,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恢复性司法理念相结合的有效路径,将生态环境修复情况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量,促使修复责任主体积极主动履行修复义务。

      自成立以来,锦州中院环资庭及辖区内两个基层法院环资庭共审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环境资源刑事案件351件,共判处罚金总额1391万余元、损害赔偿金129万余元,补种树木19332株,修复土地22537.99平方米。

      “在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等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将恢复治理生态环境的结果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将修复治理作为民事及行政公益诉讼承担责任的重要方式。”刘畅表示,千方百计通过修复生态教育被告人认罪悔罪,会获得多重效应,并走出一条打击犯罪和保护生态双赢的新路径。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58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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