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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瓶车商家欺诈误导消费者,被判三倍赔偿!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3-24

      随着《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逐步深化实施,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呈现增多趋势,争议的类型和内容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此类案件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0日,刁某某在林西县某电动车经销处购买三缸燃油车一台,总价31000.00元,被告称该车为老年代步车,车辆合格证名称为“低速电动车整车合格证”,由江苏某某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出具,内容显示车辆品牌/车辆名称为观光车,燃料种类为汽油,最高设计车速(km/h)≤70。购车后第六天,案涉车辆偶有不能正常启动现象、有异响,随即发生倒车影像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截至2021年1月18日,车辆共进行了四次维修,仍不能正常启动。2021年1月18日,刁某某投诉至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该局调查核实上述情况属实后,调解未果,引发诉讼。

      法院判决

      本案中,关于案涉车辆是否为合格产品,被告方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首先,从车辆的照片和随车合格证反映的内容看,车辆车牌为林西某克,车牌、车标与合格证反映的名称和车标不符,无法确认车辆与合格证相符。被告虽主张车证相符,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其次,车辆合格证中车辆名称为观光车,观光车作为场地用车,不能上路行驶,且该车最高时速远高于非机动车时速限制范围。另车辆合格证名称为电动车合格证,但车辆动力为燃油,合格证名称与内容亦不符。从车辆动力来源、驾驶时速等方面综合考虑,案涉车辆应属于机动车范畴。

      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机动车经公安交警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另外,我国对机动车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未取得国家认证的机动车不得生产和销售。近年来,一些汽车生产企业借场内车、观光车、老年代步车等名义生产低速电动车,这些车实际上是没有办理机动车强制性认证的不合格车辆,故公安交警部门不予登记挂牌,案涉车辆即属于上述类型,应为不合格产品。虽然本市尚未禁止该类车辆上路行驶,但不能由此事实推定该车辆为合格车辆。

      综上,被告作为销售者应具有专业知识,其在原告购买车辆过程中,未如实告知车辆性质,对原告产生误导,该行为构成欺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要求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依法作出判决:一、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林西县某电动车经销处退还案涉车辆;二、林西县某电动车经销处返还刁某某购车价款31000.00元并三倍赔偿刁某某车辆价款93000.00元,此款于刁某某履行判决第一项返还案涉车辆的同时给付。

      法官说法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履行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质量担保义务。经营者未履行上述义务,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行为构成欺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等规定,承担退货及赔偿的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pfxt/62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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