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委、水务局、经济信息化委,各供水企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3〕1号)的要求,为降低非居民用户用水成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超定额用水,应当收取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适用本通知。
二、减收标准
市属供水企业服务范围内,非居民用户超定额用水,各分档水量对应的加价水费统一减半收取。即:超定额20%(含)以内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由原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0.5倍加收减按0.25倍加收水费。超定额20%至50%(含)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由原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1倍加收减按0.5倍加收水费。超定额50%以上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由原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2倍加收减按1倍加收水费。
“两高一剩”非居民用户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减半收取的方法如下:超定额20%(含)以内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由原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1倍加收减按0.5倍加收水费。超定额20%至50%(含)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由原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2倍加收减按1倍加收水费。超定额50%以上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由原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3倍加收减按1.5倍加收水费。
区属供水企业服务范围内,非居民用户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减半收取的具体方法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三、其他事项
1.水务部门继续加强非居民用户用水定额管理,完善水量核算,进一步做好主动服务,支持帮助用户持续提高节水管理水平。
2.各供水企业应当通过账单等方式列明减收金额和用户实际需支付金额等,提高政策透明度。
3.各供水企业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持续开展节水宣传,引导用户节约用水。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
2023年3月14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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