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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省污染水体 赔偿406万元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3-25

      筠连县“玉壶井”水体跨省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跨省污染水体 赔偿406万元

      

      近日,筠连县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宜宾中院提起诉讼的玉壶井水体跨省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宣判(刑事部分已于2020年11月4日由筠连县法院判决),判令盐津荃稚竹纤维有限公司、刘国勤两被告连带赔偿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和费用4060175.34元,并就污染环境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判决后,两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2017年8月,位于云南省盐津县底坪工业园区的盐津荃稚竹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稚公司)与刘国勤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荃稚公司的竹纤维生产线租赁给刘国勤生产经营。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荃稚公司、刘国勤在合作生产经营中,将本应全部循环处理回用的工业废水通过私接暗管排入厂区雨水沟,再经村排洪沟汇入公司附近地下溶洞内,最终在位于四川省筠连县的玉壶井涌出,致使玉壶井地下水体遭受严重污染。经筠连县环境监测站检测,玉壶井被污染的水体中氨、氮、硫化物等指标严重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化学需氧量指标严重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2018年10月8日,四川大学、四川煤田地质局一四一队形成玉壶井水体污染溯源成果报告,认为荃稚公司附近落水洞与玉壶井存在直接水力联系,该公司排放的工业废水通过落水洞进入地下,通过地下径流到达玉壶井污染了水体。2020年11月4日,筠连县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荃稚公司罚金50万元,被告人王正楷、刘国勤、黄新华判处3年2个月至3年4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2019年1月21日,经我省检察院批准、宜宾市检察院指定,玉壶井地下水体污染案交由筠连县检察院属地管辖立案调查。2019年10月,我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鉴定报告,确定玉壶井水体污染由荃稚公司排放废水造成,因荃稚公司 排 放 废 水 的 行 为 造 成 各 类 损 失4060175.34元。2022年4月6日,筠连县检察院以荃稚公司、刘国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为由,依法向宜宾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宜宾中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杨婷婷)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324/2721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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