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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高空抛物砸伤人,56名业主被判共同“买单”!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4-01

      高空抛下一支玩具枪型笔,将过路女子砸成脑震荡,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小区物业和56名住户被告上法庭。3月2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市五中法院)将车载便民法庭开进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晓月小区,对一起高空抛物案进行巡回审理。

      

      

      这起案件还要从2020年10月7日说起。当日15时许,家住3栋2单元的李某下楼取快递的途中,突然被高空坠落的玩具枪型笔砸中头部,致其昏厥、呕吐不止。

      “当时有好多人都看到了,是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帮李某报的警并且叫了救护车。”小区业主莫女士回忆道。

      120急救车将李某送至重庆市急救中心救治,医生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血肿、高血压,李某住院治疗了11天。

      事发后,派出所和物业公司进行排查未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

      “听说没办法找到是哪一户扔的玩具枪型笔,李某去法院起诉,涉事高层建筑很多住户都成了被告,物业公司也因为没有安装摄像头被追究了责任。”莫女士说道。

      经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一审酌情认定被告某物业公司应就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812.41元;对于其他80%的损失,由除赵某等10名有确切未侵权证据者以外的其他业主被告以户为单位均分补偿,即分别补偿李某181.23元。物业公司与业主薛某不服,向市五中法院提出上诉。

      为进一步强化公众拒绝高空抛物的法律意识,市五中法院决定在案涉小区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让庭审过程成为警示公众的教材,并在审案的同时普及高空抛物的危害性、违法性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期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市五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因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李某以事发地点所在建筑物中部分房屋所有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认为其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被告则应当就自己不是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薛某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事发当日其家中无人,不能排除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在事发当日的加害可能性。

      

      

      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有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案涉小区高空抛物、坠物的义务,因为安装监控设备既能预防高空抛物、坠物,震慑高空抛物、坠物的侵权人,同时也便于事后查明侵权人,显然该措施为有效预防高空抛物、坠物的必要措施。

      市五中法院遂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宣判后,针对小区业主关心的案件争议焦点,合议庭成员还为在场群众进行了释法说理。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58/2023-03/28/content_126444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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