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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借条、没出钱,想要钱?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4-01

      “离谱,简直离谱!”这是西充县法院法官程本超审结一起“证据完整”的民间借贷纠纷后发出的感慨。2月初,原告曾某拿着一张亲笔书写的借条和6段现场借款视频,以被告吴某借款不还为由提起诉讼。就是这几段看似承载“真相”的视频,又到底有何端倪?

      

      原告曾某称,其与被告吴某是经朋友曹某介绍借款认识的,后来吴某因经营汽车配件需资金又向其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1.5%,承诺到期不归还,支付违约金5万元。借款期届满后,曾某多次催促吴某还款,吴某均未归还,曾某遂诉至法院。被告吴某辩称,该欠款是曾某向其提供的高额利息赌资,借条是事后受曾某威逼书写,书写借条时无借款实际交付,请求驳回曾某诉请。

      

      曾某以民间借贷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因此,判断借款是否实际交付至关重要。程本超审查现场借款视频时,发现几处不符合常理的地方。一是借条书写。通常,借钱方自行写好借条后,将借条交于出借方查验,出借方再交付资金。而视频中能明显看见,吴某是按照曾某事先书写好的借条在抄写。50万元现金摆放于桌面,曾某安排人员拍照、拍摄书写借条现场及桌上现金。二是出借方式。按照常理,财不外露,出借大额现金不会让很多人见证,而视频中曾某却邀约借款介绍人曹某及其他多名人员到现场围观拍摄。三是资金保管。本案借条书写地点在被告经营的店铺内,按照常理,现金交付后,借款人会将现金放置于柜子或保险柜内,而视频中吴某书写完借条,将现金装入纸袋,随即提上装有现金的纸袋径直走到自己经营的店铺外。

      

      为查明案情,法院查询了吴某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和银行交易明细,短期内并未有较大资金流动。据此,法院认定50万元现金仅是为配合书写借条、拍照、拍摄视频准备,并未实际交付,借款未实际发生,借条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诉讼请求,并对其进行训诫和教育。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不能单独在口头上或纸面上发生往来。俗语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出借人应当向借款人交付款项。如果债务人就借贷事实予以否认,法院会在审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基本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借款动机、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并不是仅凭一张借条、几段证明借款的视频就认定借贷关系。

      

      朱臻 王威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329/2723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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