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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亲伙同男友猥亵15岁女儿 父亲申请撤销母亲监护人资格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4-08

      

      15岁的小甜暑假来京投奔妈妈林女士,没想到一次晚饭后妈妈伙同其男友对醉酒的小甜进行猥亵。北京朝阳法院依法判决林女士和其男友刘先生犯强制猥亵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后小甜爸爸张先生向法院申请撤销林女士的监护人资格,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生母的监护人资格。

      

      张先生与林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小甜是二人的婚生女。2016年9月,张先生与林女士离婚并约定小甜由张先生抚养,林女士不支付抚养费。2020年9月,林女士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小甜变更为由林女士抚养。小甜和爷爷奶奶在老家上学,假期会到北京和妈妈暂住,这次来京是来尝试打工的。

      

      2022年7月12日,林女士伙同其男友刘某某,先带小甜晚饭时饮酒,致小甜醉酒昏睡,后将小甜带到林女士的暂住地内,由林女士提供协助,刘某某对小甜进行了猥亵。小甜报警后,刘某某与林女士被公安机关抓获羁押。此后,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刘某某、林女士均犯强制猥亵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后小甜爸爸张先生以林女士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尽到抚养义务及监护责任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林女士的监护人资格。同时,张先生向朝阳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庭审前,法官前往看守所询问了林女士的意见,林女士对张先生的申请无意见。

      庭审中,法官询问了小甜的意愿,小甜也同意撤销林女士的监护人资格。

      北京朝阳检察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权资格:(一)被申请人有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本案中,林女士作为小甜的生母,本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小甜的健康成长,但其不仅不履行监护义务,反而伙同他人对小甜实施性侵害,符合撤销监护权资格的情形。故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决定支持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根据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林女士作为小甜的母亲、监护人,本应对小甜进行监护、照管,却伙同他人对小甜进行性侵害行为,严重影响了小甜的身心健康,属于依法应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张先生作为小甜的父亲,亦是小甜的监护人,今后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小甜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以保护小甜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zf1/jcdt/202304/t20230407_1649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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