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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到底应该怎么立? 北京海淀法院法官提出五点专业建议!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4-08

      

      遗嘱能涂改吗?打印遗嘱要谁打印?在遗嘱中设立居住权能行吗?如何订立一份有效且无争议的遗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年度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白皮书》

      有答案。

      1.听说法律中有好几种遗嘱类型,什么样的遗嘱才有效?

      订立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具体要求和司法实践,可以用一张表格对遗嘱的形式要求和易忽略问题进行总结。

      

      表:遗嘱订立的形式要求建议

      2.立打印遗嘱,由谁打印法律有要求吗?

      《民法典》中没有对打印遗嘱应由谁打印作出具体要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从举重以明轻的角度而言,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可打印。为了防止纠纷的产生,各方可在打印遗嘱末尾标注打印人的身份,以减少争议的发生。

      3.夫妻立一份共同遗嘱,法律会认可吗?

      《民法典》中未对共同遗嘱作出具体规定,但是从其对各类有名遗嘱的形式规定可知,遗嘱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就共同遗嘱而言,其属于夫妻双方作出的共同表意。因此,在夫妻二人自行订立共同遗嘱过程中,除需满足遗嘱人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常见要求外,需要严格确保系双方共同订立、遗嘱中均有双方的手写签字以及日期签署。在有见证人参加的情况下,也需要遵循见证人参与见证的一般规范。

      4.遗嘱究竟该怎么写,一定需要用法律术语吗?

      遗嘱内容的表述应清晰明确,避免歧义。遗嘱人需在遗嘱中写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官方身份证明上的完整姓名,避免因指向不明确引发争议;遗嘱中应明确表意由谁继承,明确使用“继承”一词,避免使用“处理”“给”“归”等模糊表达;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需指向明确,具有可识别性。另外,遗嘱的名称应以“遗嘱”“遗赠”为宜,避免影响其性质的界定。

      若遗嘱人将其财产指定仅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个人继承,而非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其配偶共同继承,则需在遗嘱中明确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配偶是否享有继承或受遗赠等相应权利。

      因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均系手写,需注意字迹清晰、无涂改,尤其注意关键信息部分;若有涂改,需在涂改处签名并写上日期;尽量做到在遗嘱每页下方空白处均签名并写日期,减少可能产生的纠纷。自书遗嘱因无见证人,建议将立遗嘱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由此可以展现出立遗嘱时的完整过程和遗嘱人的精神状态,避免其他继承人的质疑。录音录像遗嘱,还应显示完整的立遗嘱过程和遗嘱内容,并注意原始载体的保存。

      5.听说遗嘱中可以写上居住权,具体该怎么办?

      从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角度而言,法院建议:确保遗嘱内容合法准确,充分满足特定遗嘱类型设立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包括但不限于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应当权属清晰,具备可处分性。

      在遗嘱中设定居住权需要明确体现《民法典》第367条中设立居住权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以及居住权期限等。尽量避免通过“某某可在房屋中居住”等表述方式表达设定居住权的意愿,以免后续产生继承人认定居住权条款不能,不同意按照遗嘱设定居住权等客观争议。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zf1/jcdt/202304/t20230403_16493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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