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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深度解读“张继科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4-08

      谁来给公众一个法律真相?

      

      律师深度解读“张继科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借钱赌博、私密视频、抵债要债……连日来,有关知名运动员张继科因借钱欠债及传播女演员隐私视频传闻在网络上沸沸扬扬,“张继科借条”等多个相关词条登上微博热搜。

      

      风波至今,真相未明。这起事件在网络上掀起“吃瓜”热潮之余,更引发了一场关于其背后法律问题的深刻探讨:倘若网传内容属实,张继科及债主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网传的《借款合同》和欠条,背后隐藏着哪些法律风险?因涉及隐私,若受害者不愿诉诸公堂,真相由谁来查明?趁机“求视频”甚至制作换头视频的浑水摸鱼者,又将面临何种法律后果?

      

      针对网友热议,四川法治报记者采访了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二级律师霍子诗,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万平,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飞,请他们为大家逐一解答。

      

      事件回顾

      

      ●3月30日 张继科工作室发布声明称“张继科先生无任何债务纠纷,更不存在损害他人隐私以求自保之情况,谣传内容纯属捏造”。

      

      ●3月31日 李微敖发微博称,据其几年前看过并掌握的部分司法材料看,此情况属实。他表示,张继科的《借款合同》金额为500万元,涉事视频共3条,另有1张视频截图,张继科承认曾将其中部分视频提供给他人观看。

      

      ●3月31日下午 张继科工作室转发代理律师声明,称已就侵权情况展开取证,并将对多次发布或拒不删除侵权内容、造成较大恶劣影响的重点侵权用户提起诉讼。

      

      ●4月2日 张继科代理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已接受委托正在调查侵权事实,“马上准备起诉”。随后,李微敖在个人微信公众号“李微敖 十驾”中发布长文《我为什么要对“张继科事件”发声?》,梳理了该事件的来龙去脉,并曝光其前述《借款合同》照片。

      

      ●4月2日 账号“记者郝成”曝光了疑似张继科另一张500万元欠条照片,其中含有“500万元赌债”字样。但其在3日对媒体表示,该照片系别处看来,“没办法求证真假和出处”。

      

      ●4月3日起 多家品牌已撇清与张继科的关系,其中安踏称“目前已终止和张继科的所有合作”,舒肤佳、相宜本草、一汽大众等品牌的官方微博已检索不到与张继科相关的信息。

      

      | 问题1

      

      根据爆料,张继科因无法偿还赌债,将受害者的私密视频发给了债主。若网传内容属实,张继科及债主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针对网传这一行为,刘万平表示,如果张继科明知债主将借此威胁受害者,向受害者要债,仍然向债主提供私密视频,则张继科和债主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如果张继科不明知,则仅债主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张继科不构成此罪。

      

      “如果张继科将私密视频转发或卖给债主前后,其与债主合议向该受害者要债,我认为两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属于共同犯罪。”徐飞表示,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是通过暴力、胁迫等恐吓行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物,倘若被害人不交付财物,行为人就会对被害人实施某种加害行为。“将女性的‘私密视频’对外披露、传播,是否属于加害行为?基于被害人的立场判断,涉事私密视频涉及被害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这种威胁足以使其产生恐惧,行为人基于被害人对被曝光隐私羞辱尊严的恐惧而索要财物,应当属于敲诈勒索行为。”徐飞说。

      

      此行为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相关犯罪?刘万平认为,要视私密视频内容而定。他进一步解释道,私密视频分为一般隐私视频和包括私密部位的隐私视频两种情况。如果张继科向债主提供的是未包括受害者私密部位的一般隐私视频,则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若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可视事件严重程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张继科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张继科向债主提供的是包括受害者私密部位的隐私视频,则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相关犯罪。“我国刑法对传播淫秽物品规定了两个罪名,即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以牟利为目的,后者则无;前者只需要20个以上的视频文件,后者则需要40个以上。”刘万平说,从目前网传内容看,涉事视频3个、视频截图1张,暂不构成犯罪。

      

      “但即使张继科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相关犯罪,其向债主提供视频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也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刘万平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此行为若情节严重,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此徐飞则表示,刑法意义上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因此他认为,从涉事私密视频的产生方式及用途分析,即便其存在一些裸露性器官或者对性行为的描述情况,也不适宜被评价为淫秽物品,而是行为人侮辱被害人或者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工具,这也符合社会大众对此事的一般认识。

      

      徐飞还指出,若网传张继科将其私自持有的部分视频提供给他人观看这一情形属实,还可能涉嫌强制侮辱罪。此情形可能使相关人员窥探受害者隐私,且考虑到受害者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又能使其辨识受害者真实身份,并且违背了受害者意志,亦使受害者无法及时阻止与抗拒,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强制性,侵犯了妇女的隐私权、羞耻心等方面权利,客观上已侮辱了受害者。

      

      | 问题2

      

      网传的《借款合同》和欠条,背后隐藏着哪些法律风险?

      

      从网传的《借款合同》和欠条来看,《借款合同》载明“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借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但并未写明债权人姓名,欠条中则标明“500万元赌债”字样。如何区分借款与赌债?二者若为真,是否都需要偿还?未写明债权人姓名的《借款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合法民事行为形成的借款,即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赌债系由赌博而形成的所谓债务,赌博本身就具有违法性,因此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刘万平表示,若张继科与债主形成的是合法民间借贷,则需要偿还;若双方是因赌债所形成的所谓《借款合同》,系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合同无效。因赌债形成的债务,法律不予保护,亦可不予偿还。

      

      至于未写明债权人姓名的《借款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要考察双方借款行为的真实性、合同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形成、款项是否交付、有无其他违法情形等综合认定。一般来讲,真实、合法情况下形成的合同,并且有其他证据佐证从而确定债权人的,即使未写明债权人姓名,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霍子诗对此观点表示赞同,“我国法律保护合法借贷关系,但同时明令禁止赌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当赌博引发民间借贷案件时,即使对方以赌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还款,也不会获得法院和公安机关支持。如果网传《借款合同》是基于赌博债务产生,则相应借款和利息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

      

      霍子诗就记者李微敖曝光的《借款合同》展开进一步分析称,《借款合同》写明借款事由是“因生产经营需要”,若借款用途属实或借款实际用于其他合法目的,则该借款及在法定范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此外,《借款合同》显示,张继科借款500万元,借款周期为25天,超过25天后利息按月息1.99%计算。按照这一标准计算,年息23.8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如《借款合同》及利息成立在2020年8月19日前,则《借款合同》约定的月息1.99%是受法律保护的;如《借款合同》及利息成立在2020年8月19日后,参照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3年3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为3.65%,4倍最高法定保护年利率为14.6%,《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息23.88%,明显超过法定保护标准,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霍子诗特别提醒道,即使《借款合同》没有写明债权人,但是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上签字捺印,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于空白合同中的借款金额、利息等内容,最好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填写,以免出借人事后在空白借条上进行添加变造,引发争议,甚至面临被虚假诉讼的风险。

      

      | 问题3

      

      如何看待有人浑水摸鱼“求视频”“求资源”,甚至制作换头视频?

      

      刘万平表示,包括个人隐私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随意获取。无论是求资源还是求视频,其动机、目的、行为均具有违法性,侵害他人民事权利。而制作换头视频者,则严重侵害了受害者民事权利,并且具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触犯《刑法》的风险,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刑事责任包括承担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罪责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罪责。

      

      “无论看客出于何种目的,当私密视频内容公开时都将有损受害者的人格尊严,这种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徐飞表示,若相关行为人将受害者所谓的“私密视频”上传到网络平台供他人观看、“打赏”、传播、评论等,都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或第二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强制侮辱罪。“二者的区别在于,强制侮辱罪是客观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其更侧重对被害人隐私等方面的暴力或胁迫。所谓胁迫,是指以揭发隐私等相威胁、恫吓使被害妇女不能够反抗,对其进行精神强制的手段;所谓侮辱妇女,是指实施具有挑衅性有损妇女人格的行为。而侮辱罪强调的是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更偏向于对人格权的言辞贬损。因此,如果是网络上公然传播受害者隐私,更有可能构成强制侮辱罪;如果是行为人发布带有贬损人格的评论,则更有可能涉嫌侮辱罪。”徐飞分析道。

      

      其次,就强制侮辱罪而言,徐飞认为,如果把网络空间视为公共场所,此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妇女,应当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 问题4

      

      因涉及隐私,若受害者不愿诉诸公堂,真相由谁来查明?

      

      徐飞认为,如果受害者主张侮辱罪,则属于亲告罪,是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立法者将诉权赋予被害人,一般应当由被害人提出刑事自诉。如果受害者不向法院提出自诉,则一般不处理。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考虑到本事件的社会关注度及相关当事人的社会影响力,不排除这种情况。”徐飞说。

      

      如果主张强制侮辱罪、敲诈勒索罪或者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类罪),则属于公诉案件,即是否追诉相关行为人,并不以被害人意志为转移,而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追诉行为人,“调查权”属于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法庭调查,当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被害人都可以提交证据用于查明案件事实。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刘文慧 赵文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406/2726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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