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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过硫化物液体白桶存在污染土壤可能 北京门头沟检方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检察意见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4-15

      

      含有硫化物液体的白桶堆放在门头沟区,且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存在污染环境的可能性,北京门头沟检方积极行动,为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检察支持。

      

      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盛装过含有硫化物液体的20个白桶堆放在门头沟区,且未采取防渗漏措施。桶内的残余液体滴落到土壤内,可能污染周边土壤环境。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建筑公司污染土壤的行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主动邀请门头沟检察院作为支持主体,支持其对本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门头沟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1日立案调查,次日,向区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支持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污染环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函》,支持其对本案开展案件核实、案件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工作以及对赔偿义务人履行修复义务进行监督,并且协助其开展调查取证、提供法律支持。

      2021年3月,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对此案环境污染状况开展专家论证,检察院受邀参加专家论证会。在专家论证会上,检察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检察意见。经过专家论证和案件磋商,区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达成一致意见,由赔偿义务人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并赔偿各项费用30余万元。

      本案是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凝聚履职合力的生动写照,实现了检察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检察机关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既保持了检察权的谦抑性,保障行政机关作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一顺位,又为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检察支持。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zf1/jcdt/202304/t20230412_1649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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