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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经理状告小区业主名誉侵权 法院一审驳回起诉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4-15

      

      4月7日,住在北京某小区的业主李先生爆料称,他和小区物业经理的“名誉侵权案”一审判决已经做出。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业主李先生在网络上正常实施舆论监督,并不侵权。

      原告汪先生向法院起诉称,他是北京某小区的物业公司负责人(经理)。小区业主李先生对他进行造谣、诽谤,并在网络公众平台散播凭空捏造、扭曲的事实,影射自己在物业公司中谋取不当利益。李先生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生活,对原告名誉带来严重影响,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被告业主李先生称,原告所在物业公司常年输出“负面”信息,漠视业主权益,且自身长期失信,导致被告对其言行持审慎态度。

      李先生称,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物业面对业主质疑和诉求长期未予以彻底解决,被告因此在网上发帖,用于记录物业服务的实际情况。“负面”信息的常年输出源自于物业公司的不作为,原告的管理缺失具有典型性,且与其自述严重不符。作为服务机构负责人面对质疑首先应该拥有包容心,其次应当首选与业主面对面沟通交流,用实际行动打消质疑。

      据法院查明,业主李先生曾经发布博文并评论:“今年,物业现任总经理把属于全体业主的锅炉自行外包给了第三方公司,为了他们的既得利益,不顾业主死活,低温运行,北区北向低层很多老人家中温度不到15度……”

      原告汪先生提交相关合同,拟证明并未外包锅炉服务。

      李先生提交了案涉小区的相关新闻报道、居民对于物业的投诉信息等。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业主李先生所发布的文字内容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实的行为,并未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汪先生的名誉权。李先生作为案涉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机构行为进行合理质疑属于正常舆论监督,并不会导致汪先生社会评价降低。因此,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对于汪先生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对于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04/t20230411_1649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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