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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 这件事有法律风险!很多人还在做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4-15

      章女士与贺先生原先是一对恋人,后因感情不和分手。因债务纠纷,章女士将贺先生起诉至奉贤法院,要求贺先生归还借款35000元,并支付支付宝网商贷逾期利息200元。

      为证明其主张,章女士提供了两张微信转账凭证,分别为2022年3月的30000元以及3月下旬的5000元 ,其中5000元系从支付宝网商贷贷款所得。

      贺先生认为:不曾欠章女士钱,是章女士需要套现,其收到章女士转账后,将35000元以现金形式交给章女士,但未要求章女士出具收条。

      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贺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章女士为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提供了微信转账凭证证明其资金流向,贺先生抗辩章女士向其转账是为了套现,其已通过现金交付涉案款项,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章女士的主张更具高度盖然性,故奉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对于30000元部分:为章女士自有资金,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

      对于5000元部分:章女士是从支付宝网商贷贷款后转借的,属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故贺先生应返还章女士5000元。对于200元的支付宝网商贷逾期利息,因章女士无证据证明贺先生事先知道出借资金来源为金融机构贷款,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心语

      随着电子支付时代的到来,网络借贷平台越发被大众熟知使用。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部分债权人会从借贷平台上贷款后再转借给他人,但这种行为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此处所说的金融机构,并非仅仅局限于银行类金融机构,还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

      

      温馨提示

      日常生活中,信用卡刷卡、花呗、借呗、微粒贷等渠道的资金,如用于个人购物、消费都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若出借给他人的资金来源于上述渠道,都是此条所述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会被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借款人应当返还本金,但双方之间的利息约定会面临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一旦发生纠纷,出借人可能会面临无法追讨约定利息的法律风险;而对于出借人已经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或其他相关费用,如借款人对于资金来源毫不知情,出借人可能也将面临自行承担的风险。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3/u1ai1654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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